证券代码:603179 证券简称:新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1
债券代码:113675 债券简称:新 23 转债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 “新 23 转债” 赎回暨摘牌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赎回登记日:2025 年 10 月 29 日
赎回价格:100.2192 元/张
赎回款发放日:2025 年 10 月 30 日
最后交易日:2025 年 10 月 24 日
截至 2025 年 10 月 16 日收市后,距离 10 月 24 日(“新 23 转债”最后交易
日)仅剩 6 个交易日,10 月 24 日为“新 23 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
最后转股日:2025 年 10 月 29 日
截至 2025 年 10 月 16 日收市后,距离 10 月 29 日(“新 23 转债”最后转股
日)仅剩 9 个交易日,10 月 29 日为“新 23 转债”最后一个转股日。
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新 23 转债”将自 2025 年 10 月 30 日起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摘牌。
投资者所持“新 23 转债”除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二级市场继续交易或按照
利息 0.2192 元/张(即合计 100.2192 元/张)被强制赎回。若被强制赎回,可能面
临较大投资损失。
公司提醒“新 23 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或卖出。
江苏新泉汽车饰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票自 2025 年 9
月 8 日至 2025 年 9 月 29 日期间已有十五个交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新 23 转债”
当期转股价格 50.75 元/股的 130%(即 65.98 元/股)。根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
可转债的赎回条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
“新 23 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公司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
的“新 23 转债”全部赎回。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
全体“新 23 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新 23 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如
下:
在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以面值加当
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
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公司股票自 2025 年 9 月 8 日至 2025 年 9 月 29 日期间已有十五个交易日收
盘价格不低于“新 23 转债” 当期转股价格 50.75 元/股的 130%(即 65.98 元/股),
已满足“新 23 转债”的赎回条件。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 2025 年 10 月 29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新 23 转债”的全部
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赎回价格为 100.2192 元/
张,计算过程如下: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当期应计利息为:IA=B×i×t/365=100×1.00%×80/365=0.2192 元/张
赎回价格=可转债面值+当期应计利息=100+0.2192=100.2192 元/张
(四)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
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可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 100.2192 元
(税前),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 100.1754 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
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可转
债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 100.2192 元(税前)。
(三)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自
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
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
债券利息。因此,对于持有“新 23 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 QFII、
RQFII),公司按税前赎回金额派发赎回款,即每张可转债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
人民币 100.2192 元。
(五)赎回程序
公司将在赎回期结束前按规定披露“新 23 转债”赎回提示性公告,通知“新
当公司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起所有在中登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新 23 转债将全部被冻结。
公司在本次赎回结束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和本次
赎回对公司的影响。
(六)赎回款发放日:2025 年 10 月 30 日
公司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减记持有人
相应的“新 23 转债”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
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
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七)交易和转股
截至 2025 年 10 月 16 日收市后,距离 10 月 24 日(“新 23 转债”最后交易
日)仅剩 6 个交易日,10 月 24 日为“新 23 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距离 10 月
“新 23 转债”最后转股日)仅剩 9 个交易日,10 月 29 日为“新 23 转债”
最后一个转股日。
(八)摘牌
自 2025 年 10 月 30 日起,本公司的“新 23 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三、本次可转债赎回的风险提示
(一)截至 2025 年 10 月 16 日收市后,距离 2025 年 10 月 24 日(“新 23
转债”最后交易日)仅剩 6 个交易日,10 月 24 日为“新 23 转债”最后一个交
易日;距离 2025 年 10 月 29 日(“新 23 转债”最后转股日)仅剩 9 个交易日,
在限期内转股或卖出。
(二)投资者持有的“新 23 转债”存在被质押或被冻结的,建议在停止交
易日前解除质押或冻结,以免出现因无法转股而被强制赎回的情形。
(三)赎回登记日收市后,未实施转股的“新 23 转债”将全部冻结,停止
交易和转股,将按照 100.2192 元/张的价格被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新
(四)因目前“新 23 转债”二级市场价格与赎回价格(100.2192 元/张)差
异较大,投资者如未及时转股或卖出,可能面临较大投资损失。
特提醒“新 23 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或卖出。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投资管理部
联系电话:0519-85122303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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