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55 证券简称:豫园股份 公告编号:2024-136
债券代码:163172 债券简称:20豫园01
债券代码:185456 债券简称:22豫园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锁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 3,720,658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12 月 9 日。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
核查意见。
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9月4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激励
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经过认真核查,董事会
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1
年10月28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07名激励对象授予585.00万股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为每股5.37元。公司在办理授予登记事项过程中,由于部分激励对
象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等原因,激励计划授予数量由585.00万股调整
为564.27万股,授予人数由107人调整为103人。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按照《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因(1)激励对象孙炜、王凌、何宇栋、霍薪
宇、高静珠、屈黎娜、邱夕飞、余虎、阮淼鑫、姜大华已分别辞去在公司或控股
子公司/单位的职务,并解除了与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2)
激励对象金涛2021年度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未达到“达标”,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经董事会审议及监事会核查,同意公司收回原代管本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所
对应的2021年度现金股利,并同意将上述1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共计530,92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人民币5.37元/股,回购总价款
为人民币2,851,040.40元。
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
股票第三期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的议
案》。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授权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除孙炜、王凌、何宇栋、霍薪宇、高静珠、屈黎
娜、邱夕飞、余虎、阮淼鑫、姜大华、金涛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530,920
股限制性股票已经予以回购注销外,其余92名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其所持有的总计1,681,581股限制性股票可申请解除限
售。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二期员工
持股计划部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监事会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部分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因该计划第二个解除
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或担任公司监事,公司
拟回购注销相关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850,321股。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
或个人业绩考核结果未达标,公司拟回购注销相关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64,900股。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
制性股票第三期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的
议案》。根据公司2021年第三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授权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除(1)石磊、于佳、金涛、陆丽羽、崔镝、李
雪松、芮胜宇、钟龄瑶、阙振元、施一晨、张来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164,900
股限制性股票已经予以回购注销,以及(2)谢颖、徐坚凌、唐美一因已于第三个
限售期届满之日前离职致其所持的第三个限售期所涉23,460股限制性股票不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将另行安排回购并注销)外,其余68名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其所持有的总计1,391,518股限制性股票可申
请解除限售。
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一)限售期已届满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
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和36个
月。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
或偿还债务。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获授限制性股票数
量比例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满12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33%
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满24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3%
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满36个
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34%
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止
月23日办理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
登记证明》。截至本公告日,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已届满,本次
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4年12月9日。
(二)关于解锁条件的规定以及解锁条件的满足情况
解除限售期内,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
除限售: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任一情形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上述解锁条件的满足情况: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发生以上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任一情形的激励对象,其根据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上述解锁条件的满足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拟解除限售的 68 名激励对象
未发生以上任一情形。
在 2021-2023 年的 3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考核,
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
除限售条件。
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
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
第三个解除限售 2021-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30.00亿元
期 或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61.00亿元
考核期内,因资产重组、品牌/研发投入等基于公司长期发展而导致的重大影
响,授权董事会酌情决定将相关损益予以调整。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则所有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
解除限售。如公司未满足当年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
上述解锁条件的满足情况:2023 年营业收入为 58,146,920,890.35 元。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根据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相关管理办法,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年度业绩考核达到“达标”及以上的情况下才能按照本计划规
定的比例解除限售,否则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
价格回购注销。
上述解锁条件的满足情况:本次拟解除限售的68名激励对象2023年度业绩考
核均达到“达标”及以上。
三、《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
未接到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 2022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 2022 年限制性股票的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经过认真核查,董事
会认为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2 年
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 3.82 元。公司在办理授予登记事项过程中,由于部分激励对
象自愿放弃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等原因,本次授予数量由 1,101.90 万股调整为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该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及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相关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3,134,940股。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或个人
业绩考核结果未达标,公司拟回购注销相关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合计944,540股。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
制性股票第三期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二期解除限售的
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授权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除(1)沈华君、施晓倩、钟龄瑶、郑乐天、吴
建杰、陈光熠、崔镝、芮胜宇、李雪松、曹先锋、邱志强、顾钦、高泽、钱晓军、
季雨婷、舒平、张来、施一晨、徐创越、阙振元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944,540
股限制性股票已经予以回购注销,以及(2)杜鑫、唐美一因已于第二个限售期届
满之日前离职致其所持的第二个限售期所涉32,340股限制性股票不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将另行安排回购并注销)外,其余97名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其所持有的总计2,329,140股限制性股票可申请解除限
售。
四、《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一)限售期已届满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即锁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
不同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和36个
月。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除限售数量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占获授限制性股
票数量比例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满12个月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 33%
记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满24个月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 33%
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自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满36个月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 34%
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月30日办理完成,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
登记证明》。截至本公告日,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本次
解锁股票上市流通时间:2024年12月9日。
(二)关于解锁条件的规定以及解锁条件的满足情况
解除限售期内,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
除限售: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任一情形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上述解锁条件的满足情况: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发生以上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任一情形的激励对象,其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上述解锁条件的满足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本次拟解除限售的 97 名激励对象
未发生以上任一情形。
本计划在 2022-2024 年的 3 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财务业绩指标进行
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财务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
度的解除限售条件。
限制性股票的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 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43.20亿元或2022年营
期 业收入不低于535.50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 2022-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91.50亿元或
期 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61.00亿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 2022-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43.70亿元
期 或202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86.50亿元
考核期内,因资产重组、品牌/研发投入等基于公司长期发展而导致的重大影
响,授权董事会酌情决定将相关损益予以调整。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则所有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比例解
除限售。如公司未满足当年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均由公司回购注销。
上述解锁条件的满足情况:2023 年营业收入为 58,146,920,890.35 元。
在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的情况下,根据公司薪酬与绩效考核相关管理办法,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年度业绩考核达到“达标”及以上的情况下才能按照本计划规
定的比例解除限售,否则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
价格回购注销。
上述解锁条件的满足情况:本次拟解除限售的97名激励对象2023年度业绩考
核均达到“达标”及以上。
五、本次解锁所涉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单位:股
表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次解
锁数量
已获授予限 本次可解锁
占已获
序号 姓名 职务 制性股票数 限制性股票
授予限
量 数量
制性股
票比例
一、董事、高管
董事、高管小计 589,000 200,260
二、其他激励对
象
其他激励对象小
计 3,503,700 1,191,258 34%
合计 4,092,700 1,391,518
表二: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次解
锁数量
已获授予限 本次可解锁
占已获
序号 姓名 职务 制性股票数 限制性股票
授予限
量 数量
制性股
票比例
一、董事、高管
董事、高管小计 400,000 132,000
二、其他激励对
象
其他激励对象小
计 6,658,000 2,197,140 33%
合计 7,058,000 2,329,140
六、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4年12月9日
(二)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3,720,658股
(三)董事、高管本次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
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4)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
后的《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锁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类别 变动前 本次变动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股
份
无限售条件股 3,886,125,615 3,720,658 3,889,846,273
份
总计 3,894,331,613 3,894,331,613
七、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核后认为: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除(1)石磊、于
佳、金涛、陆丽羽、崔镝、李雪松、芮胜宇、钟龄瑶、阙振元、施一晨、张来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164,900 股限制性股票已经予以回购注销,以及(2)
谢颖、徐坚凌、唐美一因已于第三个限售期届满之日前离职致其所持的第三个限
售期所涉 23,460 股限制性股票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将另行安排回购并注销)外,
其余 68 名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其所持有
的总计 1,391,518 股限制性股票可申请解除限售;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除(1)沈华君、施晓倩、钟龄瑶、郑乐天、吴建杰、陈光熠、崔镝、芮胜宇、李
雪松、曹先锋、邱志强、顾钦、高泽、钱晓军、季雨婷、舒平、张来、施一晨、
徐创越、阙振元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 944,540 股限制性股票已经予以回
购注销,以及(2)杜鑫、唐美一因已于第二个限售期届满之日前离职致其所持的
第二个限售期所涉 32,340 股限制性股票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将另行安排回购并
注销)外,其余 97 名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
其所持有的总计 2,329,140 股限制性股票可申请解除限售。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相关激励计划的
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经核查后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除(1)石磊、于
佳、金涛、陆丽羽、崔镝、李雪松、芮胜宇、钟龄瑶、阙振元、施一晨、张来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164,90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予以回购注销,以及(2)
谢颖、徐坚凌、唐美一因已于第三个限售期届满之日前离职致其所持的第三个限
售期所涉23,460股限制性股票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将另行安排回购并注销)外,
其余68名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其所持有
的总计1,391,518股限制性股票可申请解除限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除(1)沈华君、施晓倩、钟龄瑶、郑乐天、吴建杰、陈光熠、崔镝、芮胜宇、李
雪松、曹先锋、邱志强、顾钦、高泽、钱晓军、季雨婷、舒平、张来、施一晨、
徐创越、阙振元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944,540股限制性股票已经予以回购
注销,以及(2)杜鑫、唐美一因已于第二个限售期届满之日前离职致其所持的第
二个限售期所涉32,340股限制性股票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将另行安排回购并注
销)外,其余97名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成就,
其所持有的总计2,329,140股限制性股票可申请解除限售。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相关激励计划的规
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律师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就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的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义务并办理股份解除限售手续。
(二)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的相关条件已成就,本
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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