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规章制度
舆情管理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
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
的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和《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闻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
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二、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
同应对。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副董事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舆情工作组下设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任主
任。
第四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
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
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各类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和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和企业文化与品牌推广部负责舆情信息监测、管
理和上报工作,并根据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一)证券部负责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资本市
场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的变动情况,研判和评
估相关风险;
(二)企业文化与品牌推广部负责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及时收集、整理上
述公司官方自媒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信息。
第六条 公司其他各单位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应配合开展舆
情信息收集相关工作,做好职责范围内的舆情监控和管理,同时根据公司
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对舆情管理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作为保障。
三、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八条 舆情信息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
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九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
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
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
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
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
相关事宜;
(四)分类处置。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对舆情分类处置,积
极引导正面舆情,快速处置负面舆情;
(五)系统协作。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协作的意识,
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以及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
情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
报告。
第十一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
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二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
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企业文化与品牌推广部同步开展实
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
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
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 e 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
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
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
读误判,防止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
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
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
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
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有权根据《员工手册》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
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
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
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
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
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