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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政策再完善 法治筑基促高质量发展

来源:证券时报网

媒体

2025-02-25 08:05:20

(原标题:民营经济政策再完善 法治筑基促高质量发展)

证券时报记者 秦燕玲

尽快审议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进一步畅通股、债、贷三种融资渠道,加大各类金融资源要素投入,着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尽快修订出台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下大力气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坚决防止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

2月17日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再次释放了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信号,各地各部门也已紧锣密鼓拿出对应举措。

可以预见,在即将召开的全国两会上,甚至在全年经济工作中,激发民营企业发展活力、助力民营企业家大显身手都将是各方关注的焦点,如何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细,也是未来政府部门的重点所在。

进一步充实完善法治保障

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在2月24日至25日召开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迎来二次审议。

据新华社2月24日消息,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情况;进一步充实完善法治保障相关内容等。

“二审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将进一步征求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草案,保证民营经济促进法尽快审议出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办公室日前在回应社会公众关切时指出。根据立法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民营经济促进法自起草阶段就备受外界关注。随着立法脚步加快,如何确保良法能得到有效落实仍是一大关注焦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要将地位平等、共同发展、公平竞争、互利合作、平等监管与平等保护六项核心原则贯穿于整个制度设计体系,才能确保民营经济促进法的可诉性、可裁性与可执行性,才能把该法铸造为民营企业家有恒产有恒心的长效定心丸。

加快应收账款清欠进度

加快解决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账款问题,既是企业呼声所在,也是目前各地各部门的重点部署所在。

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营经济发展局(下称“民营局”)自2024年二季度起开始发布每季度的民营企业反映问题收集与办理情况。证券时报记者梳理发现,自2024年二季度以来,有关拖欠账款类问题的反映就有明显增多,2024年二、三、四季度民营企业反映的拖欠账款类问题分别为18项、97项、625项。此前,自民营局成立(2023年9月)至2024年一季度,涉民营企业的各项问题诉求中,拖欠账款类为129项。

记者从某东部省份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处了解到,有研究机构对其所在省份上市公司应收账款作过分析,数据显示,在上市公司应收账款来源中,有31%来自央国企、8%来自机关事业单位、41%来自头部民营企业。该人士建议,短期要通过发行国债对政府部门、央国企提供流动性支持,及时支付企业账款;同时要健全防范化解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制度机制。

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郑备日前也提到,要推动地方政府、国有企业落实责任,用好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等政策,加快清欠进度。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强化失信惩戒,防止边清边欠。

全国政协委员、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毅告诉证券时报记者,健全防欠长效机制,一方面,要通过立法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尽快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在法规中细化账款支付的相关规定,包括支付时限、责任和失信惩戒措施,促使企业间诚信交易;同时,应严格遵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从而减少拖欠现象发生。另一方面,要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拖欠款项登记和投诉平台,确保信息透明化,为中小企业提供集中投诉的渠道,形成社会监督氛围。

切实规范涉企执法

“依法治理要求无罪推定,而不是反过来,这一点很重要,前段时间广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的选择性异地执法,实际上就涉及到这些问题。”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院长商文江告诉证券时报记者。

一段时间以来,部分地区出现的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执法现象遭到多方诟病,政策层面对此也多次重点提及。

2023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就已明确提出要“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今年初,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再次强调,各地区不得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侵害经营主体权益;不得违法开展异地执法或实行异地管辖,依法防止和纠正逐利性执法司法活动等;年初以来,各地也在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稳预期强信心。

“平等保护是对民营经济的最大保护。”刘俊海指出,针对部分民营企业被滥用行政处罚与刑事强制措施的现象,需在民营经济促进法中重申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刑事法治理念;同时,严格区分并切割企业犯罪与企业家个人犯罪,在追究企业家刑责时,要甄别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股权与法人产权、个人财产和其他家庭成员个人财产、个人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

张毅还建议,要探索建立提级管辖、上级审批和指定管辖制度。即明确跨区域执法审批层级,跨市级行政区域的涉企执法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批,跨省级行政区域的涉企执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以上行政机关直接管辖,上级机关可依职权或者依企业申请指定管辖。

证券时报网

202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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