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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出手!两家头部券商遭警示

来源:中国基金报

2022-08-12 08:31:30

  对华晨债的追责,开始蔓延至中介机构。

  8月11日,辽宁证监局对中金公司和海通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两家头部券商均曾作为华晨集团发行相关债券的主承销商,被认为存在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两名债券项目负责人也被一同开具警示函。

  为何两家主承销商双双被出具警示函?这与华晨集团此前债券违约及虚增年报利润骗取债券批文等违法活动不无相关。2021年9月,由于债券发行及运作中涉及大量违法违规,证监会对华晨集团重罚5360万元,其余相关当事人被处罚8万至60万不等。

  上交所亦在2021年对华晨集团予以谴责并指出,华晨集团的违规行为虽属个案,但市场关注度高、负面影响大,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投资者和市场信心,影响了债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应当依法依规及时予以严肃处理。在监管严查“看门人”责任之际,两家头部券商的警示函为华晨债相关中介机构的追责揭开了序幕。

  两家头部券商接警示函

  具体来看两家券商被点名的情况——

  辽宁证监局指出,海通证券作为华晨集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2019年公司债券的联席主承销商和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债券简称20华集01)的主承销商,存在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部分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

  类似地,中金公司作为华晨集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2019年公司债券的牵头主承销商和2019年第一期债券(债券简称19华集01)的主承销商,存在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部分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基于此,辽宁证监局对海通证券和中金公司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相关债券项目负责人由于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也被出具警示函。

  辽宁证监局要求,两家券商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合规开展债券承销工作,提高执业质量。

  年报虚假骗取批文

  为何两家主承销商双双被出具警示函?这还要从华晨集团的债券违约事件说起。在2020年,华晨集团AAA评级却骤然出现在债券违约,曾是震惊债券市场的“名场面”之一。

  天眼查信息显示,华晨集团前身为沈阳金杯客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正式更名;注册资本8亿元人民币,由辽宁省国资委和辽宁省社保基金理事会分别持股80%和20%,是是辽宁汽车工业的龙头企业、中国汽车工业自主品牌的主力军。

  2020年10月,华晨集团首次出现债券违约。其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到期,但其并未向相关账户打款。此后,华晨集团存量债券触发违约。

  2020年11月16日,华晨集团公告债务违约消息,合计金额65亿元,逾期利息金额合计1.44亿元。同月2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华晨集团重整申请,华晨集团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与此同时,证监会对华晨集团展开立案调查。

  2021年1月,上交所发出纪律处分决定书,对华晨集团、时任华晨集团董事长、法人阎秉哲和时任华晨集团总会计师、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高新刚予以公开谴责。

  2021年9月,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正式落地:华晨集团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均存在虚假记载,分别虚增净利润8.03亿元、17.91亿元,调整后净利润分别为-3.82亿元、-13.33亿元。

  在此情况下,华晨集团将包含虚假记载的2017年度、2018年度财务报告在内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报材料,向证监会申请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构成“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如果不是虚假的净利润数据,华晨集团将无法满足债券申报“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条件。

  2019年8月,华晨集团收到证监会下发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行政许可批复。2019年9月和2020年1月,华晨集团公告了《公开发行2019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9华集01、20华集01),发行规模分别为10亿元、7亿元。正是上文中海通证券和中金公司担任主承销商的两只公募债。

  此外,华晨集团发行的“19华晨02”、“19华晨04”等一系列私募债和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多期超短融,亦存在披露文件虚假记载的情况。并且,华晨集团未及时披露公司债券评级发生变化、未及时披露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未及时披露涉诉、仲裁情况等大量违规事项。

  最终,华晨集团被重罚5360万元,其余相关当事人被处罚8万至60万不等。

  中介机构也遭“追债”

  据业内人士指出,与此前震惊市场的“五洋债”相比,“五洋债”案属于欺诈发行,“华晨债”案属于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情节也不尽相同。但华晨债涉及违约金额巨大,市场关注度不亚于“五洋债”。

  此前对华晨集团予以谴责时,上交所曾指出,华晨集团的违规行为虽属个案,但市场关注度高、负面影响大,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投资者和市场信心,影响了债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应当依法依规及时予以严肃处理。

  Wind数据显示,华晨集团存续债券14只,存续余额为172亿元。

  鉴于法院已裁定华晨集团进入重整程序,“19华集01”和“20华集01”被视为到期并停止计息。

  截至2022年6月1日,共有6029家债权人向华晨集团管理人申报了债权,金额合计577.18亿元。未申报债权(账本记录在案),共计132.94亿元;以及无须申报的职工债权,共计7.86亿元,三者合计717.98亿元。其中48.37亿元被法院或管理人排除,剩余确认及待确认的金额共计669.61亿元。

  对于中介机构,与“五洋债”案中德邦证券被没收违法所得且罚款55万、相关负责人撤销从业资格相比,此次海通证券和中金公司仅被出具监管函,情节及处理结果都要轻了许多。

  今年2月,有媒体报道称,华晨集团部分债券持有人将中介机构告上法庭,被诉中介机构包括债券主承销商招商证券、国开证券和中天证券,会计师事务所亚太(集团)会计所,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大公资信。持有人以发行人虚假陈述、中介机构失察的理由,要求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某大型律师事务所商事律师指出,对证券中介机构而言,当前面临更加严格的法律环境和更高的赔付风险,随着司法实践中逐步取消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前置程序,起诉证券中介机构的案件数量大幅增加,考虑到发行人/上市公司的偿付能力等因素,投资者势必优先向证券中介机构索赔。

  过往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证券中介机构很难证明自身不存在过错,导致法院直接认定其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或在一定比例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且出现了部分赔偿责任分配较重的情形。例如在五洋债案中,债券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均承担100%连带赔偿责任,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分别在10%和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在区分职责的基础上,对各中介机构的过错审查及免责抗辩理由作出了规定,明确了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审查,细化了过错认定标准,原则性的规定了证券中介机构的责任限于其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但不同机构之间的责任边界如何细分,仍有待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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