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59 证券简称:康龙化成 公告编号:2026-069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及 202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
)通知已于 2026 年 8 月 26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9 月 10 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09 月 10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 年第一
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及 202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1)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出席情况
其中:A 股股东人数 708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 股) 1
其中:A 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股) 805,808,392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 股)(股) 76,920,226
的比例
其中:A 股股东持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43.9033%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4.1909%
注 1:通过现场投票的 A 股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38,382,0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7.5395%;通过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 704 人,代表股份 667,426,33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6.3637%。
注 2: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下同。
注 3: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总股本剔除公司持有的 1,866,830 股库存 H 股后的股份数量,
下同。
(2)2026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出席情况
A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注 1:通过现场投票的 A 股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138,382,062 股,占公司 A 股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3672%;通过网络投票的 A 股股东 704 人,代表股份 667,426,330 股,占公司 A 股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1786%。
(3)2026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出席情况
H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4)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任的见证律
师、公司聘请的 H 股股份过户处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回避
提案 表决
提案名称 表决分类 股数 股数
编码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比例 比例 结果
(股) (股)
总表决情况 814,690,016 92.2922% 67,859,502 7.6875% 179,100 0.0203% 0 0%
《关于 2026 年 H 股奖
励信托计划的议案》 257,361,175 89.9329% 28,629,834 10.0045% 179,100 0.0626% 0 0%
东的表决情况
《关于股东会授予董事
般性授权的议案》
《关于股东会授权董事
具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
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
管理制度>的议案》
提案 1.00-5.00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本次
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提案 1.00 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 A 股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本次类别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回避
提案 表决
提案名称 表决分类 股数 股数
编码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比例 比例 结果
(股) (股)
《关于股东会授予董事
般性授权的议案》
提案 1.00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
本次 A 股类别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本次类别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反对 弃权 回避
提案 表决
提案名称 表决分类 股数 股数
编码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比例 比例 结果
(股) (股)
《关于股东会授予董事
般性授权的议案》
提案 1.00 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经
本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阳靖和王剑群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会议决议;
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6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及 2026 年第
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康龙化成(北京)新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