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七月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简称“公司”或“寒武纪”)的委托,就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
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中科寒武
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考核管理办法》”)、
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会议文件、公司的
书面说明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
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
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声 明
一、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海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激励信息披露》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 公司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
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公司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
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基于本所
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四、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
可查的信息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五、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并
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
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
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
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本
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对
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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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解释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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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词语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寒武纪 指 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本次激
励计划、本激励计 指 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划
《激励计划(草 《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指
案)》 (草案)》
《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 指
激励对象名单》
限制性股票、第二 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
指
类限制性股票 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股票
按照《激励计划(草案)》,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
司、分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
理人员、技术骨干以及业务骨干;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次激励计
激励对象 指
划获得股东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次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
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次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 12 个月内确定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
有效期 指
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
归属 指
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本次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
归属条件 指
的获益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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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现行有效及将来不时修订的《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指
章程》
本所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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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为依法设立且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于 2016 年 3 月 15 日,经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
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中科寒武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证监许可〔2020〕1214 号),公司发行的 A 股股票于 2020 年
股票注册的批复》
公司现持有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亦不存在需要终止上市资格的情形。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不得实施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2025 年年度审计报告(天
健审〔2026〕338 号)、公司的书面确认及其现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等资料,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下述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润分配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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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
条规定的不得实施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6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一)本次激励计划载明的事项
经审阅《激励计划(草案)
》,其由“释义;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本激
励计划的管理机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
数量和分配;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实施程序;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限制性股票的会计
处理;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附则”
等内容组成,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来源为公司向
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及/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
股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500 万股限制
性股票,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2,829.2969 万股(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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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 0.80%。其中首次授予 400 万股,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
股本总额的 0.64%,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预留 100 万股,
约占《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16%,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
权益总额的 20%。
本次激励计划规定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股票种类、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比例、分期授予和预留权益的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和第十
五条的规定。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涉及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次激励计
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符合《上市规则》第 10.8 条的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载明的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公司
提供的《激励对象名单》以及公司的书面确认,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
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
票,累计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符合《管理办法》
第八条、第九条第(四)项、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载明的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
禁售期的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
第十三条及《上市规则》第 10.7 条的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每股
性和公司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等因素,遵循了激励约束对等原则,有利于本次激励
计划的有效实施,进一步稳定和激励核心团队,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激励约
束机制和人才保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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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及《上市规则》第 10.6 条的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载明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条件、归属条件、业绩
考核要求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七)项、
第十条、第十一条及《上市规则》第 10.7 条的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载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本所律师
认为,前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八)项、第(十一)项的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载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相关
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的规定。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载明的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
为,前述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载明的事项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激励计划的拟定、审议、公示程序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会议文件、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等资料,
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如下程序:
办法》,并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审议。
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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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实施
本次激励计划。
(二)本次激励计划尚待履行的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公司尚需
履行以下程序:
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对激励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励计划相关的事项进行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
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时,
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已履
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
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尚待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法律意见书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所律师认为,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办法》第八条、《上市规则》第 10.4
条的相关规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及公司的书面确认,本所律师
认为,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管理办法》
第八条、《上市规则》第 10.4 条的相关规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
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将不少于 10 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次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核实。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 本次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结束后,公司将向交易所和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申请公告董事会决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激励计划(草案)》
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文件。此外,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公司还应当根
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现阶段
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根
据《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持续履行
法律意见书
信息披露义务。
六、 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的书面确认,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
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七、 本次激励计划对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一)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为进一步建立、健全
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
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
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如本法律意见书“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容”所述,本次激励计划载
明的事项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的
相关规定。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激励计划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必需
的内部决策程序,保障了股东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知情权及决策权。
(四)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明确意见,认为
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和违反法律、行政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八、 本次激励计划的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事项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
《激励对象名单》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文件等资料,本次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王在、刘少礼、叶淏
尹,在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会中已履行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在审
议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会中已履行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第
三十三条的规定。
九、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具备《管理办
法》规定的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载明的事项及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
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行政以及规范性文
件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董事,在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的董
事会中已履行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履行了现阶段
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尚待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后方可实施。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各份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