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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投资本: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投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16 00:13:24

   证券代码:600061          证券简称:国投资本              公告编号:2026-047
   转债代码:110073          转债简称:国投转债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投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国投转债”到期兑付暨摘牌,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停牌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停复牌类型     停牌起始日             停牌终止日     复牌日
                                          期间
                   可转债债券停
                   牌
        可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2026 年 7 月 23 日
        兑付本息金额:107.00 元人民币/张(含最后一期利息、含税)
        兑付资金发放日:2026 年 7 月 24 日
        可转债摘牌日:2026 年 7 月 24 日
        可转债最后交易日:2026 年 7 月 20 日
        可转债最后转股日:2026 年 7 月 23 日
         自 2026 年 7 月 21 日(可转债停止交易起始日)至 2026 年 7 月 23 日(可转
   债转股期结束日),“国投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国投转债”
   转换为公司股票。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20]1070 号文批准,于 2020 年 7 月 24 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向社会公开发行
证券代码为“110073”。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现将“国投转债”到期兑付摘牌事项公告如下:
  一、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
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07%(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的价格兑付未转股的可转债。
                                     “国
投转债”到期兑付本息金额为 107 元人民币/张(含税)。
  二、可转债停止交易日
  “国投转债”将于 2026 年 7 月 21 日开始停止交易,7 月 20 日为“国投转债”
最后交易日。
  在停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自 2026 年 7 月 21 日至 2026 年 7 月 23 日),
“国投转债”持有人仍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将“国投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公司股票当前收盘价(6.68 元/股)与转股价格(9.27 元/股)存在一定差异,
请投资者注意转股可能存在的风险。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可转债到期日)
  “国投转债”到期日和兑付登记日为 2026 年 7 月 23 日,本次兑付的对象为
截止 2026 年 7 月 2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国投转债”全体持有
人。
   四、兑付本息金额与兑付资金发放日
   “国投转债”到期兑付本息金额为 107 元人民币/张(含税),兑付资金发放
日为 2026 年 7 月 24 日。
   五、兑付办法
   “国投转债”的本金和利息将由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托管证券商划入“国投
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六、可转债摘牌日
   自 2026 年 7 月 21 日起,“国投转债”将停止交易。自 2026 年 7 月 24 日起,
“国投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七、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根据《募
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07%(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
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其中个人收益部分的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
构按 20%的税率代扣代缴,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05.60
元人民币(税后)。上述所得税最终代扣代缴政策,以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税务部
门意见为准。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
机构自行承担。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纳税人可
按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在申报期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
的规定,对于持有“国投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
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07 元人民币(含税)。
   (三)对于持有“国投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
者(分别简称“QFII”和“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5 号)的规定,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
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取得的
“国投转债”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
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107 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
券利息。
  (四)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
相应纳税义务。
  八、其他
  联系部门:国投资本综合部(董办)
  联系电话:010-83325163
  邮箱:600061@sdic.com.cn
  特此公告。
                              国投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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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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