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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新材: 天安新材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7-03 18:21:45

证券代码:603725              证券简称:天安新材           公告编号:2026-029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2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9     -       2026/7/10      2026/7/1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2026 年 5 月 11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
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1)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公司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20 元(含税)。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
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如在本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
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
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304,857,680 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
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
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
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其他形式的分配方案,公司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 0。
     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
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301,207,360×0.12)÷304,857,680≈0.12 元/股。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2)÷(1+0)=(前收盘价
格-0.12)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9     -           2026/7/10      2026/7/10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自行发放对象所持股份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
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
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股东吴启超、沈耀亮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 元,待上述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率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
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
按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8 元。
                               ,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8 元。如其认
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
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本公司股票(“沪股通”),其现金
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由公司
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08 元。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
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2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天安新材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电话:0757-82560399
特此公告。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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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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