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49 证券简称:城投控股 公告编号:2026-036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04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7 - 2026/7/8 2026/7/8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6 年 6 月 16 日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1)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以实施权
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股利 0.4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股份回购等事项导致公司可参与分配股本发生变
动的,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2,504,500,768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股份数 12,700,000 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 99,672,030.72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
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①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2,491,800,768 股×0.04 元)÷2,504,500,768 股≈0.04 元。
②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他形式的分
配方案,因此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4)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7/7 - 2026/7/8 2026/7/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
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
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和弘毅(上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
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
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
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
代扣代缴 10%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
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
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关于沪
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执行,按照
(4)对于其他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 A 股的
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人民币 0.04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6981171
特此公告。
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