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票

深中华A: 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7 00:29:53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五路 18 号星河中心大厦 19 层
         电话:0755-23993388   传真:0755-86186205   邮编:518048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C0085 号
致: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
证贵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
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
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
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
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
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
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于2026年6月26日14:30在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街道贝丽北路89号水贝金座大
厦8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王胜洪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
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
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
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
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
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04人,代表股份204,478,435股,占贵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696%。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
还包括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
决结果如下:
 同意203,857,1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62%;
 反对59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03%;
 弃权2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6%。
 同意203,848,9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21%;
 反对600,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37%;
 弃权2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2%。
 同意203,860,1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76%;
 反对60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36%;
 弃权1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8%。
 同意203,808,4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23%;
 反对659,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223%;
 弃权1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54%。
 同意203,733,2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356%;
 反对736,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03%;
 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2%。
 同意203,699,0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88%;
 反对74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54%;
 弃权3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8%。
 同意65,868,9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408%;
反对74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164%;
弃权2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8%。
同意203,699,0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88%;
反对74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39%;
弃权3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3%。
同意203,699,0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88%;
反对74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39%;
弃权3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3%。
同意140,190,2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471%;
反对74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5278%;
弃权3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1%。
同意203,699,0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88%;
反对74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639%;
弃权3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3%。
同意65,862,0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305%;
反对74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164%;
弃权35,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1%。
同意203,699,0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88%;
反对72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58%;
弃权5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3%。
同意203,699,0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88%;
反对72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58%;
  弃权5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3%。
  同意203,699,0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88%;
  反对727,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558%;
  弃权5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3%。
  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
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
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5.00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第1.00项至第4.00项,第6.00至第7.09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孙新媛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黄   亮
                                  连星杰

首页 股票 财经 基金 导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