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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7 00:41:15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薪酬管理体系,
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全
体职工。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使命引领,牵引服务国家战略、赋能实体经济、增进居民福祉;
  (二)战略匹配,与企业经济效益及市场水平相匹配,与合规风控情况挂钩;
  (三)科学合理,兼顾效率与公平,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
  (四)稳健全面,激励与约束并重,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承担薪酬管理的主体责任,并负责督促制度的有效落实。董
事会应当对薪酬管理制度、工资总额管理制度、薪酬总额预算决算、高级管理
人员绩效考核情况和薪酬情况等进行审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对重大薪酬政
策是否符合薪酬管理制度制定原则发表意见;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订、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法
律法规、监管机构有关规定及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及董事会相关决议。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负责薪酬管理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有关薪酬管理的各
项事宜。
            第三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七条 工资总额是指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公司建立劳动
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第八条 公司依据国家及上级单位有关规定健全工资总额管理体系,制定工
资总额管理制度。公司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指标联动,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市
场薪酬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并按要求履行工资总额管理程序。
              第四章 薪酬结构
  第九条 公司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等构成。
  第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
的 50%。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国家及上级单位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和
住房公积金,并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领取津贴,津贴标准参考同行业同等规模公司的薪酬水
平及履职工作量确定。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根据职务对应的薪酬管理体系确定,
不领取董事薪酬。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 公司绩效管理分为组织绩效和个人绩效两个层次。绩效管理流程
主要包括目标设定、跟踪辅导、绩效评估、应用发展、反馈与申诉等。
  第十四条 公司制定组织绩效考核目标,并与职工共同制定个人绩效考核目
标。绩效考核指标坚持长期目标与短期目标相结合,包括经济效益、合规风控及
社会责任等核心指标,不盲目追求规模与排名,切实提升公司服务国家战略、赋
能实体经济的能力。
  第十五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提名委员会负责组织,
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六章 薪酬发放
     第十六条 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在完成相应审批程序后发放。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综合业务和岗位的风险属性明
确适用人员、支付标准、年限和比例等内容。
     第十八条 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由公司从基本薪酬中代扣代缴,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由公司支付。
               第七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扣回
     第十九条 相关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或风险事项负有责
任的,或者出现其他不符合支付要求情形的,公司可以减少、停止支付有关责任
人员未支付部分的薪酬,要求其退还相关行为发生当年相关的全部或一定比例的
绩效薪酬,减少、停止对其实施中长期激励。
     第二十条 追索扣回期限原则上与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期限一致。
追索扣回范围适用于离职和退休的责任人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行业
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定、《公司章程》及国有金融企业薪酬改革有关要求不一致时,以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定、《公司章程》及国有金融企业薪酬改革有关要求为
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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