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
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
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
(一)董事:指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指经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本规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长远发展原则:体现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二)公平公开透明规范原则:体现与公司经营发展状况、
经营业绩以及同行业、同地区整体薪酬水平相符;
(三)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与个人能力、岗位职责、工作
目标、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
钩、与激励机制挂钩,强化薪酬追索与支付约束。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的专门机构。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
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
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
监督,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
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
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
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应当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
并予以披露。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担任董事的,在董事会或
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评或者讨论
其薪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
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与构成
第七条 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津贴标准由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根据独立董事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及市场薪酬水平,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拟定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
准,按月发放。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
薪酬构成与绩效考核按照其所担任的具体职务、岗位领取相应薪
酬,不领取董事薪酬或者津贴;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
董事不领取董事薪酬或者津贴。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特别奖
励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所任职务、岗位职责、公司经营规模、
地区及行业薪资水平等因素确定,并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和个人绩效
考核情况予以确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
薪酬总额的 50%。
(三)特别奖励是指在任职期间对公司作出突出贡献(包括
但不限于在公司经营管理、转型发展、并购重组、资本运作、重
大投资、品牌建设、引入重要战略合作者、引入重要市场拓展渠
道等方面取得创新突破或者显著成效,为公司创造突出效益的;
在急难险重任务中敢于担当、处置得当,避免公司或者公共人身
财产发生重大损失的;在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技术改造等方面
取得重大突破或者明显成效的),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可按照完
成情况给予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特别奖励。
(四)中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公司可
视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另行确定方案。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九条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
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先考核再兑现。
第十条 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结合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年度经营目标、市场环境、个人绩效等因素开展。
根据需要,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在董事会确定公司年度经营目标之后,董事会秘
书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务共享中心等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制定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方案、考核标准,作为绩效考
评依据。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可按程序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每年度结束后向董事会做出
书面述职和自我评估。每年 4 月 30 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根
据公司年度审计报告、年度报告、业绩指标达成情况及其年度述
职报告和考核标准完成对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履职情况的考核
工作。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按照本规定和薪酬
方案执行,且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
支付。
第十四条 公司的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薪酬中代扣代缴以下款项: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者公司规定的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并依照国家和公司的
相关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
职务岗位调整、调动、离职、退休等原因发生变动的,按其实际
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
情形,公司可不予发放绩效薪酬,并对相关情形发生期间已经支
付的绩效薪酬等进行全额或者部分追回: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
行政处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
入措施的;
(三)高级管理人员出现重大决策失误,导致公司发生重大
经济损失的;
(四)经营管理不到位,导致公司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重大舆情事件、重大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
响或者损失的;
(五)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
公司机密、失职或者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声誉等导致其
职务变更,或者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与其解除职务、劳动关系的;
(六)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七)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
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如有)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被证券监管部门
认定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
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进行全额或者部
分追回。
第六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九条 薪酬体系服务于公司经营发展战略,并随着公司
经营状况、市场环境、行业薪酬水平、监管政策等因素动态调整,
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
(一)同行业、同地区薪资水平;
(二)通货膨胀水平;
(三)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者组织架构调整,职位、职责变化。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相抵触,以相应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为准。董事会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规定进行修订,并报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