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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索普: 江苏索普对外担保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7 00:15:38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控制经营风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的范围,仅限指公司向全
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全资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以及全资子公
司向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不得提供上述三种类
型以外的担保。
  公司为自身债务或自身履约行为提供担保的不适用本
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的内容,仅限上述对外担
保范围内各主体间因金融机构融资增信需要而向债权人提
供的保证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
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审议程序
  第六条 财务管理部负责对外担保的台账记录与管理、
业务办理和档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
经签署的担保合同等),并在发生担保事项时及时报送证券
事务办公室进行合规性复核。
  第七条 风险控制部负责对外担保的业务审核与风险控
制,定期对担保事项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证券事务办公室负责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复核,
并组织履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发生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第十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的担保;
  (二)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
司章程》规定的须由股东会审议的其他担保事项。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相关监管规定对未
来 12 个月内对外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公司董事
会及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
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担保的义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
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核原则
  第十三条 公司拟开展对外担保的,董事会应当严格审
慎和严格控制或有风险,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
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决策依据。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公司董事会会议以
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对外担保日常管理及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子公司所有涉及担保的行为均需事前报备公
司财务管理部。
  第十六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
合同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主要条款应当明确无
歧义。
  书面合同的签订需在该对外担保事项经公司董事会、股
东会审议通过及合同审批流程后方可用章。
  第十七条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担保额度进行年度预计的,
财务管理部应当控制预计额度使用情况,任一时点的相应担
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批准的担保额度。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
债能力等。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
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
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
  第十九条 担保事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
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
能力情形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核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并对
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涉公司审核部门和人员未按规定
审核或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等违规行为,公司应予追究责
任。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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