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
为,提升审计质量,切实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对公司财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
审计报告及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行为,
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并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
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
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基本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
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
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未满 8 年。
(七)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规定及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如下方式:
(一)竞争性谈判。指公司通过与不少于 3 家(含 3 家)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谈判,并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
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询比价。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
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以确定符合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邀请询比价。指公司邀请不少于 3 家(含 3 家)
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
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
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
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
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
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
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
等工作。
(二)如需竞争性谈判,由财务管理部提出申请,经职
能部门讨论通过、公司批准后实施,竞争性谈判邀请单位不
得低于 3 家。
(三)如需公开询比价,由财务管理部负责拟定询比价
文件,经公司批准后由供应保障部在公司官网发布。
(四)如需邀请询比价,由财务管理部提出邀请询比价
申请,经职能部门讨论通过、公司批准后,拟定文件,邀请
询比价单位一般不得低于 3 家。
(五)供应保障部组织开标,根据具体业务情况,由财
务管理部、证券事务办公室、供应保障部、风险控制部组成
评标小组,对参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初审,并初步确
定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后,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具体要
求如下:
用报价、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
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
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应不高于 15%。
在评价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
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
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
面。
在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
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
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
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
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
合理性。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六)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
审查,具体要求如下:
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
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
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
陈述。
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
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
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
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一并归档保存。
(七)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
计师事务所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公司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九)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
《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
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
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条 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委
托风险控制部对审计报告进行检查、验收、认定、符合要求
后,支付审计费用。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
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
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公司董
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
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
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年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至少
第十三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
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别规定
第十四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
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达到 8 年。
第十五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四条所述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
后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选聘新会计师事务所。公司
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可
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后,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
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
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
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股东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
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如有)、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
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
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
年是否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
费情况等。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
务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公司董事会作出书
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
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
责:
(一)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
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
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
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有
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况保持高度谨慎
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
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
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
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
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
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
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
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
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
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
工作:
(一)未按规定将财务审计的有关资料及时向公司审计
委员会备案和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
量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依据本制度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公司董
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
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
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选聘时应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
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
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
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督促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履行信息
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适时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由
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