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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 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23 20:14:37

证券代码: 000949                               证券简称:新乡化纤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XINXIANG CHEMICAL FIBER CO., LTD.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新长路南侧)
               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是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盈利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以及《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编制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如无特别说明,本论证分析报告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含义。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根据中国化纤信息网数据,2025 年全球生物质纤维素长丝总产能约为 31.50
万吨,目前国内生物质纤维素长丝主要生产企业如新乡化纤、吉林化纤、宜宾丝
丽雅等,总产能约 27 万吨/年,基本上代表了国内生物质纤维素长丝的全部产能,
该行业整体的市场集中度较高。
  我国生物质纤维素长丝行业产能格局趋于集中,行业环保准入及日常管控标
准持续收紧,落后产能逐步出清,头部企业产能利用率长期维持高位,市场供需
维持紧平衡格局。目前我国生物质纤维素长丝产能规模领先全球,是全球核心生
产及供给基地。上游原料环节,行业传统生产高度依赖木浆粕原料,相关产品进
口占比偏高,对外依存度较强,原料采购成本与供应稳定性易受国际大宗商品价
格、国际贸易形势影响。在此背景下,低成本、可再生的菌草浆粕替代空间广阔,
国产生物质新型原料替代进程稳步加快,逐步缓解上游原料端供给约束。下游消
费场景丰富多元,核心需求依托纺织服装行业稳健发展,叠加国潮消费风潮兴起、
全民绿色消费理念普及以及海外纺织产业链订单稳定回流,行业基本盘稳固。同
时,医用可吸收耗材、高端家纺面料、特种环保过滤材料、功能性贴身织物等新
兴细分领域需求持续释放,市场空间不断增长。其中,具备柔软亲肤、低碳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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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性的高端产品市场认可度不断提升,产品溢价能力突出。综合来看,长丝行业
具备中长期稳步扩容的坚实基础。
  当前国内生物质纤维素长丝行业正处于结构调整与品质升级的关键周期,行
业发展呈现“高端化、差异化、精细化”的鲜明趋势,低端产能逐步退出,高端
产能供给不足,市场对高品质、功能化纤维产品的需求持续攀升。随着下游纺织
服装、高端家纺、医用耗材等领域的消费升级,市场对高湿模量、高强低伸、抗
菌阻燃等差异化、功能化生物质纤维素长丝的需求日益迫切,单纯的常规产品已
无法满足市场多元化、高品质的需求。
  近年来,国家出台多项产业政策,鼓励化纤行业龙头企业加快绿色转型发展,
为新乡化纤加大新材料研发投入、延伸拓展化纤产业链、提升行业供应链绿色发
展水平提供了有力政策支撑。2022 年,国家相关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化纤工业
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构建“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现代产业
体系,将生物基纤维、高性能纤维(国家鼓励类产业及“十四五”规划重点)列
为绿色创新的核心突破口。2024 年 5 月,工信部发布《粘胶纤维行业规范条件
(2024 版)》指出:“新建和改扩建粘胶纤维项目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能化、高性能、定制化、循环再利用、绿色环保型产品”,“鼓励企业研发应用
新型浆粕原料(竹浆、麻浆、菌草浆、循环再利用浆粕等)”。《纺织工业数字
化转型实施方案》《2024-2025 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纺织行业“双碳”行动
方案》等政策均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绿色环保、可降解的生物基纤维,推动纺
织行业向低碳化、高品质转型。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新乡化纤作为国内生物质纤维素长丝行业的龙头企业,深耕行业多年,凭借
稳定的产品质量、完善的生产体系,在行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品牌形象,现有 11
万吨/年生物质纤维素长丝产能,目前产能利用程度较高,基本处于满负荷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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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核心产品市场认可度较高,已形成稳定的客户群体。
  公司拟通过本次发行,将部分资金用于高品质生物质纤维素长丝及配套工程
项目,项目达产后将新增两万吨生物质纤维素长丝产能,重点布局功能性、差别
化高端产品,精准匹配下游纺丝市场需求。项目实施后,将有效扩充公司长丝产
能,优化公司产品结构并提升差别化产品比重,进一步巩固行业龙头地位、增强
市场定价话语权,为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全面提升综合竞争力。
产业附加值
  本次发行中,公司部分募集资金将投向菌草材料高值化利用研发中心项目。
该项目依托公司原创性“以草代木”技术,深度挖掘菌草在化工能源领域的高值
化应用潜力,系对公司现有菌草“三素分离”技术的进一步延伸与升级。通过技
术攻关,公司将采用高效、环保工艺,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半纤维素与木质素等
组分进行分离回收利用,深度挖掘生物基航油、生物基氨纶原料业务方向,围绕
公司主营业务构建“菌草种植-三素分离-新材料”一体化高壁垒产业链,显著提
升菌草资源全组分利用效率与产业附加值。
  项目建设严格契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是响应国家“双碳”战略、培育新质
生产力、强化公司核心竞争优势的重要布局,作为绿色低碳产业项目,其方向精
准贴合政策要求。项目实施既是公司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具体
举措,也是积极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推动材料迭代升级的重要实践。
  近年来,公司持续围绕主业进行业务布局,在产能建设、研发投入、市场开
拓、供应链储备等方面保持持续的资金投入,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大幅增加。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将有效补充公司核心业务发展及战略项目
实施所需的流动资金,进一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财务费用支出,提升公司
财务状况的稳健性,推动公司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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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中国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
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高品质生物质纤维素长丝及配套工程、菌草材料高
值化利用研发中心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等项目,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可以扩大
公司在长丝领域的产能规模与市场竞争力,优化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产
质量、降低财务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已经过详细论证,有利于公司保持良好的资本结
构,降低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有利于夯实公司发展基础、提高核心竞争力及持
续经营能力,提升公司整体抗风险能力;并且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提升,公司有
能力消化股本扩张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随着公司各项业务的拓展,单纯依靠债务融资方式已经不能较好地满足公司
业务长期发展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将充分发挥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功能,拓宽融
资渠道,优化公司资本结构。
   综上所述,公司选择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有必要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包括控股股东白鹭集团、新乡国资集团在内的不超过
外,其他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
司、资产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
合格的投资者等。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
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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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白鹭集团、新乡国资集团外,其他发行对象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
在本次发行通过深交所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与主承销商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次发行申购报价情况,遵照价格优先
等原则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
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白鹭集团、新乡国资集团拟采用现金方式以合计不低于 1.00 亿元(含本数)
的金额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且在本次发行后持有的公司股份比
例合计不低于 25.00%。白鹭集团、新乡国资集团最终认购股票数量及金额,将
根据本次发行前公司股票数量及白鹭集团的持股比例,结合实际发行数量和发行
价格确定,其余股票由其他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白鹭集团、新乡国资集团
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市场竞价过程,但承诺按照市场竞价结果与其他投资者以
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发行价格,控股股东白鹭集团、
新乡国资集团将不参与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具备适当性。
  (二)本次发行对象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数量不超过 35 名,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
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
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及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
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且不低于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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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资产负
债表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
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配股:P1=(P0+A×K)/(1+K)
  上述二项或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
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A 为配股价,K 为配股率。
  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
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授权与保荐人(主承销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根据发行对
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白鹭集团、新乡国资集团不参与本次发行定价的市场竞价过程,但承诺按照
市场竞价结果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若本次发行未能通过竞价方式产生
发行价格,控股股东白鹭集团、新乡国资集团将不参与认购。
  综上,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发行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公司召开了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进行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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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
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与发行人已发行上市的股份相同,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一股
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条的规定。
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
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尚待有权国资监管部门或国家出资企业的审批、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注册,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二)本次发行方案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
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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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
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包括公司控股股东白鹭集团、
新乡国资集团在内的不超过 35 名(含 35 名)特定投资者,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2)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
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 80%,且不低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年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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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净资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完成后,除控股股东白鹭集团、新乡国
资集团以外,其他发行对象通过本次发行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
不得转让。其中,控股股东白鹭集团、新乡国资集团承诺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认购金额合计不低于 1.00 亿元,且认购股票总数不超过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股数的 30%(含本数),并承诺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
次向其发行的新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4)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已出具承诺,不存在通过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
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
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
  (5)本次发行完成后,白鹭集团、新乡国资集团仍为公司的直接控股股东、
间接控股股东;新乡市财政局通过新乡国资集团、白鹭集团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
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涉及《注册
管理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三)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
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
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
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四)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
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
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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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情形;
发行属于理性融资,融资规模具有合理性;
数),拟使用募集资金 26,000.00 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
所需,不存在用于偿还债务的情形,占募集资金总额的比例为 20.00%,故本次
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 30%,满足相关规定。
  (五)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且已在交易所
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有关规定,本次发行尚需有权国资监管部门或国家出资企业的审批、公司股
东会审议通过,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
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综上,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及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
的实施将有利于扩大公司主营业务规模与市场竞争力,有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
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会,除关联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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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表决外,公司股东将对本次发行方案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
股东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将单独计票,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
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由于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
避表决。届时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表决时,
关联股东亦将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发
行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
障了股东的知情权;本次发行股票的方案将在股东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
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本次发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七、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以下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
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对公司 2026 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
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
不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假设如下: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
发生重大变化;
  (2)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于 2026 年 11 月末实施完毕,该完成时
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
对实际完成时间构成承诺,最终以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发行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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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 130,000.00 万元(不考
虑发行费用的影响),发行数量为 239,410,68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格为 5.43/股。上述募集资金总额、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仅为估计值,仅用
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最
终募集资金总额、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
  (4)公司 2025 年度现金分红实施的金额为每 10 股分配现金股利 0.2 元,
即共计分红 3,313.80 万元,且于 2026 年 6 月实施完毕;
  (5)假设 2026 年度公司扣除非经常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在
  (6)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
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7)在预测公司本次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现金
分红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未考虑公司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其他
对股份数有影响的因素;
  (8)在测算公司本次发行后期末总股本和计算每股收益时,仅考虑上述假
设对总股本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可能产生的股权变动事宜。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
         项目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前             发行后
期末总股数(股)              1,700,329,922   1,656,899,922   1,896,310,603
情形 1:2026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较 2025 年增长 1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
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
益(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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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
情形 2:2026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与 2025 年持平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
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
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
情形 3:2026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较 2025 年降低 1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
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释每股收
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
  注:基本每股收益及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规定计算。
  由上表可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预计短期内公司基本每股收
益、稀释每股收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将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因此,公司短期
内即期回报会出现一定程度摊薄。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由于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其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短期内利润增长幅度预
计将小于净资产的增长幅度,从而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短
时间内出现一定程度下降,股东即期回报存在着被摊薄的风险。
  特别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摊薄即期回报
的风险。在测算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公司对 2026 年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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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
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政策和法律法
规,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具体分析详见《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高品质生物
质纤维素长丝及配套工程、菌草材料高值化利用研发中心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
有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增强公司研发实力,从而进一步提升盈利水平和核心
竞争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公司的业务范围保持不变。
  (五)公司应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主要措施
  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
的回报,公司拟采取多种措施填补即期回报,具体如下: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股东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做出科学、合理的各项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保护公司尤其是
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制度保障。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中,并建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制度,由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同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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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账后,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向,并定期
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检查、配合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对募集资金
使用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合理的资
金使用方案,规范有效地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节省公司的
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公司将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
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通过建立有效的成本和费用考核体系,对采
购、生产、销售等各方面进行管控,加大成本、费用控制力度,提高公司利润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
现金分红(2025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5〕5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
司的成长和发展的基础上,同时公司基于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上述制度的制定完善,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分红的决策程序、机制和具
体分红比例,将有效地保障全体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未来,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将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采取多种措施持续提升经营业绩,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
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提高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有效降低
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制定的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投资者不应
据此进行投资决策,特此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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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相关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就保障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切实履行,承诺如下: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亦不侵占公司利益。
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
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
充承诺。
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
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为保证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
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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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
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
承诺;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
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七)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及承诺事项的审议程序
  《关于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
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
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发行方
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公司产能规模,
提升公司研发实力,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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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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