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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建投: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2026年本息兑付暨摘牌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7 18:14:46

证券代码:002761.SZ     证券简称:浙江建投       公告编号:2026- 047
债券代码:148337.SZ     债券简称:23 浙建 02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最后交易日:2026 年 6 月 18 日
     债权登记日:2026 年 6 月 18 日
     债券付息及兑付日:2026 年 6 月 22 日(2026 年 6 月 20 日非交易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   债券摘牌日:2026 年 6 月 22 日(2026 年 6 月 20 日非交易日,则顺延
      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第一期)(品种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兑付的债权登记日为2026
年 6 月 18 日,凡在2026 年 6 月 18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
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及本期债券本金,2026 年 6 月 18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
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及本期债券本金。
  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于2026 年 6 月
付息款项不另计息)开始支付本期债券自2025 年 6 月 20 日至2026 年 6 月 19 日
期间的利息及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本次付息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
资者及时领取本金及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
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开立的托管账户托管记载。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债券认购人可按照有关主管
机构的规定进行债券的转让、质押等操作。
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息)。
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期债券未评级。在本期债券的存续期内,
资信评级机构每年将对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体信用等级进行一
次跟踪评级。
转让。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兑付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2.15%。每手“23 浙建 02”面值 1,000 元派发利息为
人民币21.50元(含税),兑付本金为人民币1000元,合计兑付兑息金额为人民
币1021.5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投资者实际持有人取得
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7.20元,兑付本金为人民币1000元,合计兑付兑
息金额为人民币1017.20元;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实际每手派
发利息为 21.50 元,兑付本金为人民币 1000 元,合计兑付兑息金额为人民币
   三、本期债券最后交易日、债权登记日、本息兑付日及债券摘牌日
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四、本期债券本息兑付对象
   本次付息兑付对象为截止2026 年 6 月 18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本期债券持有人。2026 年 6 月 18 日(含)
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本金及利息;2026 年 6 月 18 日
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本金及利息。
   五、本期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兑付。在本次付息兑付日
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
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
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兑付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
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兑付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
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摘牌安排
  本期债券将于 2026 年 6 月 22 日(2026 年 6 月 20 日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
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摘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做好债券兑付摘牌业务相关工作的通知》(深证上〔2019〕63 号),本期
债券最后交易日为到期日前一交易日,本期债券将于 2026 年 6 月 18 日收盘后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终止交易。
  七、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
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
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
公告》,自 2026 年1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
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八、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西路 52 号
    联系人: 顾恺平
    联系电话:0571-88238859
    邮政编码: 310063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联系人:陈江、胡方婕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邮政编码: 100004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1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 28

    联系电话:0755-21899321
    邮政编码:518038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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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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