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598 证券简称:中国外运 公告编号:临 2026-026 号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55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26 - 2026/6/29 2026/6/29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2026 年 5 月 29 日的2025年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 A 股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6 月 26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7,173,751,22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0.15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111,931,440.19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6/26 - 2026/6/29 2026/6/29
四、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 H 股股东的分红派息不适用本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其从公开发行和转
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 0.155 元;对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 0.15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
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
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39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
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
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
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
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所得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395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
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议规定现金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
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议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
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股权
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4)对于其他 A 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其
自行申报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55 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2295720
特此公告。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