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常铝股份
股票代码:002160.SZ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唐冶东路 3799 号高铁黄金广场 6 号楼齐
鲁财金大厦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非公开协议转让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26 年 6 月 15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编制本报告书。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
股份的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
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
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第一节 释 义
本申请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简称 释义
本报告书、本权益变动报告 指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常铝股份 指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让方、
指 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齐鲁财金
受让方 1、济新发展 指 山东济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受让方 2、产发集团 指 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出让方控股股东
《股份转让协议》 指 发展有限公司、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
《股份转让协议》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减少常铝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 指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信息披露义
济南市国资委 指
务人的实际控制人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200MA3DTJMC2P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30亿元
法定代表人 孟新
成立日期 2017年6月8日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唐冶东路3799号高铁黄金广场6号楼
以企业自有资金对农林牧渔业、采矿业、生产制造业、建筑业、批
发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住宿餐饮业、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商务
业、科研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教育业、文化体育娱乐业、旅
经营范围 游业进行投资;股权投资及股权投资管理;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
资产经营。(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
保、代客理财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17-06-08至2047-06-07
通讯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唐冶东路3799号高铁黄金广场6号楼
通讯方式 0531-88749223,qlcjjt@163.com
(二)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根据济南市国资委出具的《关于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股权无偿划
转的通知》(济国资产权[2025]5号),济南市国资委将持有的齐鲁财金36%的股
权无偿划转至产发集团,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相关工商变更尚未完成。
产发集团直接持有齐鲁财金36%股份,并代济钢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先行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行使除资产收益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产发集团为齐鲁财金控
股股东。济南市国资委为齐鲁财金实际控制人。
(三)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如下:
是否取得其
长期居住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别 国籍 他国家或地
地
区居留权
(四)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常铝股份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或境外其
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在外股份总额5%以上的
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优化资产结构,改善自身现金流状况作出
的战略决策。本次转让完成后,齐鲁财金可回笼部分资金用于偿还到期债务、解
除高质押及被冻结股权,缓解短期支付压力,降低资产负债水平,逐步修复自身
信用与再融资能力,为后续国有资本布局调整创造条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中拥
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无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计划。
鉴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后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存在冻结或涉诉情
形,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因司法判决、裁定、强制执行(含网络司法拍卖、变卖、
司法划转等)导致被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减持数量、价格、时间及方
式将以法院裁定及后续执行情况为准。
若后续发生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股份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
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两个受让方(济新发展、产发集团)于2026年6月15日分
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其合法持有的231,110,118股
无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22.38%)转让给受让方1(济新发展),转让价格为每
股5.79元,总价款1,338,127,583.22元,受让方1(济新发展)使用自有资金和
银行并购贷款以现金方式向出让方支付,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
共管账户汇入股份转让价款的30%,在股份转让需满足的全部前提条件满足之日
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股份转让价款汇入共管账户;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合法持有
的37,717,425股无限售流通股(占总股本3.65%)转让给受让方2(产发集团),
转让价格为每股4.72元,总价款178,026,246.00元,受让方2(产发集团)以现
金方式向出让方支付,在股份转让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共管账户汇入股份
转让价款的30%,在股份转让需满足的全部前提条件满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
剩余股份转让价款汇入共管账户。
产发集团系齐鲁财金的控股股东,双方的实际控制人均为济南市国资委,双
方系一致行动人。齐鲁财金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37,717,425股股份(占上市公
司总股本的3.65%)以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济南产发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
下的股份转让。
两个《股份转让协议》独立进行,不互为前提。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齐鲁财金 308,801,569 29.90% 39,974,026 3.87%
注:信息披露义务人齐鲁财金与受让方2产发集团为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
变动后,齐鲁财金与产发集团合计持有上市公司77,691,45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本的7.52%。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齐鲁财金与济新发展(受让方1)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山东济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一)标的股份及转让价款
为231,110,118股,其中司法冻结76,709,334股、质押154,400,784股。本次股份
转让交易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
进行。
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国有股
东之间转让且上市公司中的国有权益并不因此减少的,股份转让价格应当根据上
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理确定”之
规定进行协商定价,最终,本次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定为人民币5.79元,故合
计转让价款人民币为1,338,127,583.22元(以下简称“股份转让款”)。
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手续(以下简称“股份过
户登记手续”)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若标的企业发生送红股、转增股
本等事项而造成公司总股本增加,则此次转让的股份数同比例增加,但股份转让
款不变。
方支付的股份转让款应扣除标的股份所对应的上述现金分红金额(含税)。
(二)交割及交割的前提条件
配合双方共同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的国资监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业监
管部门审批同意、合规性确认、债权人同意等(如需),至中登公司申请办理标
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甲乙双方应按照标的企业
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文件及帮助。
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予以豁免:
(1)双方已签署本协议。
(2)本次股份转让已取得全部必要的甲方及乙方内部批准、国资监管部门
的审批、同意,债权人的同意(如需)。
(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审核通过本次交易涉及的经营者集中申报事宜。
(4)本次股份转让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审核。
(三)股份转让款支付
本次股份转让价款以现金方式支付,具体支付方式为:
义 , 开立 共 同 监 管账户 (即 共 管 账户 ),乙 方将 股 份转 让价款 的 30% ,即
户登记至乙方名下后,该笔款项自动转为本次股份转让价款。
满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剩余股份转让价款,即936,689,308.25元,汇
入共管账户。若乙方逾期将前述款项汇入共管账户超过3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
除本协议并要求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收取违约金或主张其他乙方应赔偿的损失。
方、乙方应相互配合,同时甲方应督促标的企业配合甲乙双方办理完毕标的股份
过户登记手续。若因甲方或标的企业原因导致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办理完毕全部股
份的过户登记手续,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自共管账户取回全部股份转让
价款及其产生的银行利息,且有权主张甲方应赔偿的其他损失。
则双方同意以共管账户中的款项专项用于偿还甲方向质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莱芜分行)的借款,偿还完成后,视为乙方已向甲方支付完毕对应金额
的股份转让价款,甲方不得再就该部分款项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应自标的
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解除股份质押状态。
制情形后且甲方不存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自共管账户领取剩
余全部股份转让价款,中登公司过户前产生的资金利息由乙方享有,自过户完成
之日起产生的资金利息由甲方享有。如甲方存在任何违约情形,乙方有权按照本
协议的约定将违约金或其他甲方应赔偿的损失由股份转让价款中扣除,扣除部分
款项视为乙方已向甲方支付完毕对应金额股份转让价款,甲方不得再就该部分款
项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
(四)标的企业公司治理安排
标的企业设立董事会9席,甲方承诺向乙方让出现有5席,乙方有权适时根据标的
企业的治理需要向标的企业推荐5名董事候选人,包括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3名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标的企业的董事长由董事会在乙方推荐的董事候选人中选举
产生。
业《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选聘程序。
行动以实现由乙方推荐的上述人员当选,包括但不限于促使相关人员在指定的期
限内离职,在标的企业的股东会审议乙方推荐的董事人选时,就前述董事人选投
赞成票,并促使标的企业完成相应信息披露程序。
(五)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为保障本协议及本次交易合法有效,甲方就如下事项作出声明和承诺,并保
证在本协议签署时及其有效期内始终维持声明和承诺事项的真实、准确:
(1)甲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主体,有权订立本协议并按协议约
定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
(2)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及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将不会违反或构成不
履行或触犯下列各项:
①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交易所业务规则等任
何规定;
②对甲方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判决/裁决、禁制令、命令、
法令或其它文件;
③其对外所作出的有约束力的承诺。
(3)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将不会违反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交易所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不构成短线交易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或交易所
业务规则的情形。
(4)甲方承诺已向乙方充分披露标的股份涉及的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情
况,以及相关潜在风险。甲方应于向交易所提交合规性确认申请前,消除标的股
份存在的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其它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对
于质押股份,应至少取得质权人出具的同意股份过户的书面同意函;如本次交易
涉及需甲方债权人同意的情形,甲方应在向交易所提交合规性确认申请前取得并
提交给乙方。
(5)甲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和交易所业务规
则的规定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为实现如下事项,所有根据法律法规需要采取的行为,需要符合的条
件或事项以及需要获得的批准、审批或授权,甲方均已于本协议签署当日或之前
作出、遵守及履行:
①甲方能够合法订立本协议,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
②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及责任能够合法、有效及可以向甲方强制执行;
③本协议能够在有关司法管辖区内被采纳作为证据。
(7)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提供的所有信息、文件、材料、证据
均真实、准确、完整,其在乙方或乙方委托的中介机构(如有)对甲方或其附属
公司进行审慎调查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并无任何隐瞒或虚
假之处。
为保障本协议及本次交易合法有效,乙方就如下事项作出声明和承诺,并保
证在本协议签署时及其有效期内始终维持声明和承诺事项的真实、准确:
(1)乙方保证并承诺,乙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主体,已获得签
署本协议以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授权。
(2)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及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并不会违反或构成不
履行或触犯下列各项:
①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交易所业务规则等任
何规定;
②对乙方或其任何资产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判决/裁决、禁制令、命令、
法令或其它文件;
③其对外所作出的有约束力的承诺。
(3)作为标的股份的受让方,乙方承诺不存在禁止、限制持有拟转让股份
的情形,受让资格、条件不违反法律法规、相关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有关要求,乙
方签署和履行本协议以及完成本协议所述的交易将不会导致规避股份限售的相
关规定,不构成短线交易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
或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情形。
(4)乙方作为标的股份的受让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自律规则和交易所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
(5)为实现如下事项,所有根据法律法规需要采取的行为,需要符合的条
件或事项以及需要获得的批准、审批或授权,乙方均已于本协议签署当日或之前
作出遵守及履行:
①乙方能够合法订立本协议,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
②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及责任能够合法、有效及可以向乙方强制执行;
③本协议能够在有关司法管辖区内被采纳作为证据。
(6)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及履行过程中提供的所有信息、文件、材料、证据
均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隐瞒或虚假之处。
(六)费用及处理
因本次股份转让产生的税收、交易费用及其他法定费用,甲、乙双方应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
(七)违约及赔偿
任意一方不履行或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和条件、承诺、声明和保证,违约方
应当赔偿实际损失。违约方还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身权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担保费、保全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八)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此产生的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国法律。
可向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协议生效、变更及解除
意后生效。
责任,甲方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5日内配合乙方解除账户共管,并将共管账户
中的所有款项退还给乙方(如有):
(1)双方书面同意解除本协议;
(2)有权机关书面批复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
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即可,本协议解除自解除通知送达甲方之日起即时
生效,无需甲方另行同意或签字确认。通知以协议首部载明的地址、联系人、电
话为唯一送达地址;采取邮寄、快递、电子送达等方式的,寄出/发送当日视为
送达完成,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的,仍以原地址送达有效,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由收件方自行承担。甲方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5日内配合乙方解除账户共管,
并将共管账户中的所有款项退还给乙方(如有),同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本
协议项下的违约责任:
(1)因甲方所持有的标的股份被司法冻结、查封或出现其他因甲方原因导
致双方未在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本次股份转让的过户
登记手续。
(2)甲方所作陈述、保证和承诺为虚假或存在重大隐瞒或误导的。
(3)出现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
(4)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齐鲁财金与产发集团(受让方2)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以
下内容包含的简称定义与《股份转让协议》中定义一致):
甲方(转让方):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济南产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一)标的股份及转让价款
司国有股权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进行。
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国有股
东之间转让且上市公司中的国有权益并不因此减少的,股份转让价格应当根据上
市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合理确定”之
规定进行协商定价,最终,本次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定为人民币4.72元,故合
计转让价款人民币为178,026,246.00元(以下简称“股份转让款”)。
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手续(以下简称“股份过
户登记手续”)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若标的企业发生送红股、转增股
本等事项而造成公司总股本增加,则此次转让的股份数同比例增加,但股份转让
款不变。
方支付的股份转让款应扣除标的股份所对应的上述现金分红金额(含税)。
(二)交割及交割的前提条件
配合双方共同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的国资监管部门、证券业监管部门审批同意、合
规性确认,至中登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
方名下,甲乙双方应按照标的企业的要求提供必要的文件及帮助。
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予以豁免:
(1)双方已签署本协议。
(2)本次股份转让已取得全部必要的甲方及乙方内部批准、国资监管部门
的审批、同意。
(3)本次股份转让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审核。
(三)股份转让款支付
本次股份转让价款以现金方式支付,具体支付方式为:
共管账户),乙方将股份转让价款的30%,即53,407,873.80元,汇入共管账户,
作为本次股份转让的保证金。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后,该笔款项自动
转为本次股份转让价款。
满足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将剩余股份转让价款,即124,618,372.20元,汇
入共管账户。
互配合,同时甲方应督促标的企业配合甲乙双方办理完毕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四)费用及处理
因本次股份转让产生的税收、交易费用及其他法定费用,甲、乙双方应按照
有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
(五)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此产生的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国法律。
可向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协议生效、变更及解除
责任,甲方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5日内配合乙方解除账户共管,并将共管账户
中的所有款项退还给乙方(如有):
(1)双方书面同意解除本协议;
(2)有权机关书面批复不同意本次股份转让。
四、本次权益变动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履行了内部有关审批程序,审议通过参与本次交易并签署
相关协议。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尚需获得国资监管部门的正式批准、完成经营者集中审查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268,827,543股均为无限售流通股,其中
股权,占常铝股份总股本的8.06%;未冻结、未质押股权为31,217,425股,占常
铝股份总股本3.02%。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权益变动完成后济新发展将
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出让方已对济新发展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
图等进行了合理调查和了解,确认受让方具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主体资格、受
让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
出让方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也不存在未解除上市
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
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
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
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亦可在深交所
网站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
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常熟市白茆镇西
司
股票简称 常铝股份 股票代码 00216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唐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冶东路3799号高铁黄金
广场6号楼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 增加□ 减少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无□
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
是 否□ 济南市国资委为信息披
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露义务人及上市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合计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308,801,569股
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 持股比例:29.90%
股份比例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 持股数量:39,974,026股
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 持股比例:3.87%
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数量:减少268,827,543股
变动比例:减少26.03%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时间: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书》并在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办完
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 成股份过户后
式 方式:非公开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
是□ 否□ 不适用
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
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 是□ 否
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
是□ 否 不适用□
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
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 是□ 否 不适用□
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是 否□ 不适用□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否 不适用□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常铝铝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齐鲁财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