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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帅股份: 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暨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6-17 17:11:36

证券代码:300969      证券简称:恒帅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5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暨签订一致
                  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恒帅股份”)于近日收到实
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宁波玉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宁波玉米”)的通知,宁波玉米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由许宁宁先生变更为张丽君
女士,上述事项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取得了新换发的《营业执照》。同时,
为保证公司控制权稳定,宁波玉米与实际控制人许宁宁先生签订《一致行动协议》,
许宁宁先生继续与宁波玉米维持一致行动人关系,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变更后股东的相关信息
  名称:宁波玉米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CKXJT9N
  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丽君
  成立日期:2018年11月26日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慈湖人家336号1022室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
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变更情况概述
  宁波玉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原执行事务合伙人为许宁宁先
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其作为宁波玉米的
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支配宁波玉米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二
者为一致行动人。在双方保持一致行动人关系期间,二者在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上始终保持一致意见,严格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不存在滥用自身控制地位的情形。
现因个人精力有限等原因许宁宁先生辞去宁波玉米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务,经全
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张丽君女士为宁波玉米执行事务合伙人。本次变更后许
宁宁先生为有限合伙人,张丽君女士为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其他出资
份额均无变化。张丽君女士与许宁宁先生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情况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26年6月17日签署于中国宁波:
  甲方:许宁宁
  身份证:330227************
  乙方:宁波玉米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MA2CKXJT9N
  鉴于:
有限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本协议双方于本协议签署日在公司的持股及任职情况
如下:
  (1) 乙方直接持有公司1.93%股份,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张丽君女士担任公
司董事、财务总监;
  (2) 甲方通过宁波恒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公司51.2%股份,并担任公
司董事长。
方原为乙方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甲方自公司设立至今始终为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
制人;同时,甲方自公司设立至今历任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
双方在公司的重大决策上发挥重要作用且通常采用共同商讨、共同决策的方式,
在公司过往发展过程中,双方始终能够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共同作出决策,保持
一致行动。
协议双方经充分协商,在确认过往始终保持一致行动关系的基础上,就今后继续
采取一致行动共同控制公司达成如下协议共识,以兹共同遵守。
  一、一致行动的定义和范围
成一致行动意见,并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提案及表决,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提名、任命及投票选举,公司经营管理和实际运作,以及在公司的其他
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中均意思表示一致。
并在所有提案表决中采取一致意见。
在所有候选人投票选举中采取一致意见。
董事会提出同一提案,并在所有提案表决中采取一致意见。
总经理、副总经理候选人,并在所有候选人投票选举中采取一致意见。
权和表决权时采取一致意见。
  二、一致行动人会议
内所需一致行动的事项达成一致行动,应当以现场会议或通讯方式召开一致行动
人会议;一致行动人会议应在公司相关会议召开前召开,并就所需一致行动的事
项达成一致行动意见。否则协议双方均同意豁免召开一致行动人会议方式形成一
致意见。
召开的时间、方式和审议的事项以电话、微信、短信、邮件、传真或当面告知等
方式通知乙方。
于拟向相关会议提出提案或候选人的审议事项,或关于公司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
双方应当首先就拟议事项友好协商,争取达成一致行动意见;经过协商后,如双
方存在意见分歧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双方应当对各自表
决意见进行修改,直至意见统一后,做出一致的表决意见;如仍无法达成一致行
动意见的,乙方同意以甲方的意见为准。
包括会议时间、方式、双方达成的一致行动意见。协议双方应当在一致行动决议
上签字。
  三、一致行动意见的表达规则
甲方作为协议双方的共同代理人参加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并做出经双方确定的一
致行动意见,也可以由双方自行以董事、股东的身份参加公司相关会议,并作出
一致的意思表示。
协商达成的一致行动意见保持一致。
  四、陈述和保证
  本协议双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陈述和保证如下:
合同或类似安排的违约或不履行。
  五、附则
份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长期有效,否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下的争议事项友好协商解决,不能解决的,可以提交至公司住所地法院诉讼解决。
  四、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暨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未涉及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发生变化,未涉及上市公
司现有股东结构的变化,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活动不构成影响。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宁波恒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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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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