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76 证券简称:永安行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Youon Technology Co., Ltd.
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二〇二六年六月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行”、“本公司”、“公司”)是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经营战略实施和业务发展的需要,提
高公司资金实力,为公司未来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以下简称“《公司法》”)
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方式募集资金,并编制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中的释义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
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基于物联网和数据云技术的公共自行车及共享出行
系统的研发、销售、建设、运营服务,同时依托永安行平台通过永安行 APP 向
消费者提供公共自行车及共享出行服务、智慧生活服务以及分布式氢能数据平台
业务,主要代表产品和服务包括公共自行车项目、共享出行平台服务和氢能产品
等。同时,上市公司深度布局与共享、绿色出行相关的高新技术领域,将无人驾
驶、氢能、新型存储芯片等相关领域作为未来的重要发展方向。
公司主要经营的业务契合中国城市建设及居民出行需求,近年来国家陆续出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等,
鼓励支持共享出行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此外,公司依托自身布局的氢能业务,通
过氢能两轮车产业等实现氢能业务与共享出行业务的有机结合,推动上市公司业
务持续健康发展。同时,上市公司秉承技术创新和绿色发展,围绕共享、绿色出
行相关的高新技术领域,从事基于物联网和数据云技术的共享出行系统的相关业
务。公司持续投入包括无人驾驶、氢能、新型存储芯片等主营业务相关的前沿领
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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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强实业,加强自主创新,转变发展方式,不断提高企业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
力,不断完善劳动、人才、知识、技术、资本、数据等生产要素的使用、管理、
保护机制,重视企业接班人培养。2024 年 9 月发布的《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
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支持上市公司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转型升级、鼓励上市公
司加强产业整合,支持上市公司围绕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布局,引导更多资源要
素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聚集。
国家政策号召和鼓励加强产业整合,加强自主创新,实现高质量发展。实际
控制人加强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和资源投入,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提升上市公
司内在价值,提高上市公司股东回报,是响应国家政策,坚定不移走高质量发展
之路的必然举措。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目的
近年来,上市公司始终秉承技术创新和绿色发展,在国家政策支持引导下,
公司业务有望继续健康发展,在继续推进现有业务稳步推进和持续优化的基础上,
科技创新需求不断提升。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强调和支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
与发展新质生产力。上市公司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结合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行业
技术发展,加快培养和构建新质生产力,研发、运营和市场拓展相关投入持续增
加,资金需求量也不断增加。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能够
进一步补充营运资金,为自身业务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并提升经营稳健性,提高
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把握发展机遇,实现长期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
根据相关各方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孙继胜先生和
常州远为(孙继胜先生的一致行动人)以及索军先生、陶安平先生、黄得云先生
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上海哈茂合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 32,721,710 股股份,
占《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公司总股本的 13.67%;主要股东上海云鑫拟通过协
议转让的方式向杨磊先生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 14,363,882 股股份,占《股份转让
协议》签署日公司总股本的 6.00%;同时,上海哈茂、杨磊先生与孙继胜先生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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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了《表决权放弃协议》。根据协议约定,孙继胜先生放弃其持有的部分剩余公
司 32,954,801 股股份(占《表决权放弃协议》签署日公司总股本的 13.77%)对
应的表决权。基于前述股份转让及表决权放弃安排,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上海哈
茂,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杨磊先生,杨磊先生及上海哈茂合计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量合计为 47,085,592 股,占《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9.67%,
享有《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为 22.98%。
预计本次发行完成后,杨磊先生及上海哈茂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进一
步增加,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地位将得到巩固,有利于上市公
司科学治理架构的进一步优化,形成更加合理、有效的内部决策机制,提升运营
效率,为后续上市公司自身发展及其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协同奠定良好基
础。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公司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
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上市公司始终秉承技术创新和绿色发展,以实现“碳中和”为最终愿景,实
现共享出行业务和新兴业务共同发展。在国家政策支持引导下,公司业务有望继
续健康发展,科技创新需求不断提升,研发、运营和市场拓展相关投入持续增加,
资金需求进一步提升。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营运资金将
得到有效补充,有利于加强公司对各项业务的持续投入,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
力与经营稳健性,支持公司业务规模扩大,增强抗风险能力,保持市场竞争力,
进而实现公司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本次发行完成后,认购对象对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将进一步上升,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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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有利于提振市场信心、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依托实际控制人所拥有的产业资源和管理能力,未
来有望实现对上市公司的进一步赋能,在业务经营层面助力上市公司原有出行相
关业务、新兴业务的快速发展,改善上市公司的经营水平、提升产业竞争优势,
实现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提升。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上海哈茂。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
的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共 1 名,为上海哈茂。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具备支付本次发行
股票认购价款的能力。发行对象与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对
本次认购的股票数量、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股份的限售期及相关违约责任进行
了约定。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
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以不低于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为原则(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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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股或进行其他任何权益分派或分配等除权、除息行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
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及程序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及第五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已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相关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及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及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及程序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
每一股份与公司已经发行的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的规定。
(2)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
(1)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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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以下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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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上海哈茂,共 1 名特定对象,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
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相关规定
(1)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 80%,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2)公司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以不低于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为原则(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上海哈茂。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获得的公司新发
行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
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上海哈茂用于认购本次发行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或
自筹资金,不存在公司或其他相关方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
收益承诺,也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本次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
其他补偿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的相关规定
(1)截至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2)本次发行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
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公司“最近三年存在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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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等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情形。
(3)本次发行符合“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相关要求。
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30%;公司前次募集
资金到账时间为 2020 年 11 月,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
不少于十八个月;本次发行募集资金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有利于加强公司对各项业务的持续投入,有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与经营稳
健性,支持公司业务规模扩大,增强抗风险能力,保持市场竞争力,进而实现公
司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属于理性融资,且融资规模具有合理性。
(4)本次发行符合“主要投向主业”的相关要求。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补充
流动资金,符合主要投向主业中“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
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和偿还债务”的相关规定。
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
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
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综上,公司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
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发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合规、可行。
(二)确定发行方式的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
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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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审议通过,且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相关文件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
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根据有关规定,本次发行事项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以及中国证监会注册
后方能实施。
综上所述,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议和批准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
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有利于进一步推进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有利于优化公司资本结构,从而提升自身的抗风险能力,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
力保障,符合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保证本次发行的公平性及合理性。
公司已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方案,除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外,公司股东
已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
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公司股东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了股东权利。
综上,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认为该发行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
益;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参会股东公平表决,该方案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将履行相关披露程序,保障股东的知
情权。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
填补措施
关于永安行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测算,是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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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财务指标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后的变动为主要目的,是基于特定假设前
提的测算,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也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
或承诺。公司经营业绩及财务数据以相应定期报告等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
发〔2014〕1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
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保障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
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对公司每股收益等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主要基于以下假设
条件:
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测算的估计,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按照最终确定的募集资金总额
除以股份发行价格确定的股票数量为准。
营业收入、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按实际发生金额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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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为基础,扣除公司回购账户中不享有相关权利的股份 1,540,000 股,不考虑转
债转股等其他可能产生的股本变动事宜;在测算公司本次发行前后期末总股本时,
仅考虑本次发行对总股本的影响,不考虑其他可能产生的股本变动事宜。
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回报主要财务指标的摊薄影响,不代
表公司对 2026 年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的判断,亦不构成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
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上述假设情况,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如下:
项目
期末总股本(股) 279,220,572 279,220,572 352,608,092
假设情形(1):2026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5 年度持平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22,752.27 -22,752.27 -22,752.27
的净利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19,767.37 -19,767.37 -19,767.37
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
-0.89 -0.81 -0.76
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0.77 -0.71 -0.66
/股)
稀释每股收益(元/
-0.89 -0.81 -0.76
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稀释每股收益(元 -0.77 -0.71 -0.66
/股)
假设情形(2):2026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较 2025 年度减亏 5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22,752.27 -11,376.14 -11,376.14
的净利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19,767.37 -9,883.69 -9,883.69
的净利润(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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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每股收益(元/
-0.89 -0.41 -0.38
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0.77 -0.35 -0.33
/股)
稀释每股收益(元/
-0.89 -0.41 -0.38
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稀释每股收益(元 -0.77 -0.35 -0.33
/股)
假设情形(3):2026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 0 即盈亏平衡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22,752.27 0.00 0.00
的净利润(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 -19,767.37 0.00 0.00
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
-0.89 0.00 0.00
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基本每股收益(元 -0.77 0.00 0.00
/股)
稀释每股收益(元/
-0.89 0.00 0.00
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稀释每股收益(元 -0.77 0.00 0.00
/股)
注 1: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
—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的规定计算;
注 2: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回购账户中股份 1,540,000 股,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股权激励,在回购股份过户之前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相关权利,因此在测算
本次发行对财务指标影响时予以扣除;
根据上述假设测算,公司 2025 年出现亏损,因此若采用 2025 年利润数据作
为计算基础,增发股份并不会导致公司每股收益被摊薄。但随着公司经营情况好
转、逐步实现盈利,增发股份依然存在摊薄即期回报的可能性,公司存在即期回
报因本次发行而有所摊薄的风险。
(二)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特别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规模和净资产规模将有较大幅度增加,由于募
集资金产生经济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短期内公司净利润可能无法与股本保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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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增长,若公司届时处于盈利状态,将会导致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存在被摊薄的
风险。公司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详见《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
用的可行性分析”。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为公司进一步发展提供资金保障,有利于公司增强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公司的业务范围保持不变。本次募投项目未涉及具体建
设项目及公司在相关项目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
(五)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的具体措施
公司对保证此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防范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拟采取的措
施如下: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
各专业委员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公司治理结构,夯实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
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几年,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整体盈
利能力。另外,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
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
节省财务费用支出。同时,公司也将继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进一步优化预算管
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
险。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公司已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了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等行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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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规范,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
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公司已按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章程》,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
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
决策程序和决策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对中小投资者的权益
保障机制。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
报机制,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六)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出具的承诺
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根
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
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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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承诺。
担补偿责任。”
为确保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
实执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上海哈茂作出如下承诺:
“1、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
占公司利益。
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函
的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
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为确保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
实执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杨磊先生作出如下承诺:
“1、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
占公司利益。
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函
的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
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发行方
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满足公
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升盈利能力,提升公司综
合竞争力,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永安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