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公司代码:688307 公司简称:中润光学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目 录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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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维护股东会的正常秩序,确保本次股东会顺利召开,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须知,望出席股东会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一、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会议的程序安排和会务工作。
二、为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董事会邀
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三、为保障本次股东会的顺利召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须在会议召开前 30 分钟到会
议现场办理签到手续,并按规定出示证券账户卡、身份证明文件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证书
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等,经验证后方可出席会议。
四、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
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应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
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在股东会现场会议发言的,可在签到时先向会务组登记,
由公司统筹安排发言。每位股东发言时应先报告所持股份数和持股人名称,发言主题应与
本次会议议题相关,且简明扼要地阐述观点和建议。
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的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八、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但与本次股东会议题
无关或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问题,公司有权不予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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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为提高议事效率,在回复股东问题结束后,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即进行表决。议案
表决开始后,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十、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将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股东会对提案
进行表决时,由见证律师与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
布。
十一、现场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参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在表决票中
按要求填写同意、反对或弃权表决意见,每一表决事项只限打一次“√”,填写完毕由工
作人员统一收票。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
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十二、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在指定会议登记时间进行现场参会登记或未在会议召开当
日准时办理签到手续的,将不能现场参加本次会议。会议开始后请将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
尊重和维护其他股东合法权益,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公司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会议召开过程谢绝个人录
音、录像及拍照。
十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产生的费用自行承担。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住宿等事项,
以平等原则对待所有股东。
十五、本次股东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30 日
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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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6 年 6 月 16 日至 2026 年 6 月 16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
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会议议程
权数量,介绍现场会议参会人员、列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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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注册资本变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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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关于注册资本变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一、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相关情况
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年度
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5 月 18 日登记的总股
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0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不送红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 3,550.96 万元(含税),转增 3,550.96
万股。鉴于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公司总股本由 88,774,000 股变更为 124,283,600
股,注册资本由 88,774,000 元变更为 124,283,600 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要求,并结合公司股份总数和注册资本的变更情况,
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877.4 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428.36 万元。
元。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8,877.40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2,428.36 万
万股,均为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 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至少包括以下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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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 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
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提案提出。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会表决。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由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决议
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
第八十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股东会选举。
请股东会表决。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
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由董事会
程的规定。
提名委员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经董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
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
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的上市公司股东会选举两
股东可以提出董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
名以上非独立董事,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
须符合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本章程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所持的每一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
票制。
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
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
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
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
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
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一节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因犯
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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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日起未逾二年; 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 年;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
之日起未逾三年;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起未逾三年;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
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限未满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罚,期限未满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容。
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
他内容。 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规定所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董事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
规定解除其职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
事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
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
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
同的补偿、董事离职后的义务及追责追偿等内
容。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 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
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 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 (一)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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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交易; 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根据法律、行政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 会的除外。董事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根据法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 与其任职公司同类业务的,应当向董事会或者
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股东会报告,充分说明原因、防范自身利益与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公司利益冲突的措施、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并予以披露。
司同类的业务。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有; 类的业务。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保守商业秘密,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 有;
信息获取不法利益,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定的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保守商业秘密,
竞业禁止义务; 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息获取不法利益,离职后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禁止义务;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
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确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
并不当然解除,在其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仍然 在其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
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 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除或者终止。
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 离任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
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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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 义务的持续期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取决于事
定,取决于事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件发生时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结 关系在何种情形和条件下结束,但至少在任期结
束,但至少在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仍然有效。 束后的两年内仍然有效。
上市公司应当对离职董事是否存在未尽义务、
未履行完毕的承诺,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等
进行审查。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
的内容为准。
公司董事会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与本次相关
的工商登记变更、公司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本议案已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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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