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87 证券简称:光大同创 公告编号:2026-040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概述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同创”或“公司”)与
专业投资机构杭州锦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湖资本”)签署了
《关于共同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框架协议》,公司拟通过全资子公司安徽光
大美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光大美科”)与锦湖资本共同设立
创业投资基金,该创业投资基金认缴出资总额暂定不超过人民币 15,001 万元(最
终以各方签署的正式合伙协议及相关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其中安徽光大美科
作为有限合伙人拟认缴出资份额比例不超过该创业投资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
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拟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
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7)。
二、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光大美科与专业投资机构锦湖资本及其他有限合
伙人签署了《宜兴锦湖光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以下
简称“合伙协议”),各方共同出资设立宜兴锦湖光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15,001
万元,其中安徽光大美科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出资人民币 9,750 万元,占
认缴出资总额的 65%。合伙企业已办理完成工商登记手续。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本次投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本次投资不涉及关联
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合计 1,000 100.00%
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为 P1065141。
不存在关联关系或相关利益安排,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相关
利益安排,与其他参与设立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二)其他有限合伙人的基本情况
成立日期:2026 年 3 月 12 日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甘水巷 152 号 102 室-16
出资额:5,001 万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晓池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信息: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杭州晓池私募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合计 5,001 100.00%
经查询,杭州晓池大盈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属于失信被执
行人。
身份证号码:3303231977********
住所:杭州市上城区
经查询,高敏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身份证号码:3301021978********
住所:杭州市上城区
经查询,杨骥野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及合伙协议主要内容
(一)投资基金的基本情况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基金,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 7 年,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算,基金成立后前 5 年为
投资期,基金成立后的第 6 年为退出期。根据基金存续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决
议,本基金可以延长存续期。
行合伙事务,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将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要求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二)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共有 1 名,为杭州锦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人民币现金出资。各合伙人应保证其缴付至合伙
企业的任何出资均为其自有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
认缴出资额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比例 合伙人类型
(万元人民币)
杭州锦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0.0067% 普通合伙人
安徽光大美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9,750 64.9957% 有限合伙人
杭州晓池大盈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高敏建 583 3.8864% 有限合伙人
杨骥野 1,168 7.7861% 有限合伙人
合计 15,001 100.0000% --
(1)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合伙协议签署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其余合伙人发
出缴款通知书,各合伙人应根据缴款通知书要求支付相应的认缴出资额且各合伙
人应同时按认缴比例出资;备案后 6 个月内各合伙人完成本基金不低于 1,000 万
元的实缴出资。
(2)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在基金募集期产生的银行利息,不计入份额,在
本合伙基金正式运作后全部归入合伙企业资产。
(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资,享有与有限合伙人相同的财产权利以及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取得收益分配的权
利。3)合伙企业清算时依照合伙协议参与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4)普通合伙人
及其关联方不应被要求返还任何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本金,也不对有限合伙人的投
资收益保底;所有出资返还及投资回报均应源自合伙企业的可用资产;5)法律
法规规定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份额出质,但是经合伙人会议同意的除外;3)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
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4)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能清偿合伙企业的到期债务时,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5)未经代表出资额过半的合伙
人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6)对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
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务予以保密;7)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8)
非本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不得负责与基金募集及投资相关事务;9)法律
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1)有限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行使有限合伙人权利不应被
视为构成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或其他活动,从而引致
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合伙企业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的普通合伙人。为避免歧义,前述行使权利的行为包括:
理提出合理化建议;3)有权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查阅合伙企
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4)依法请求召开合伙人会议并参加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5)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依法转让其在合伙企业的权益;6)
依法经营或与其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7)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
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8)在执行事务合
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权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提起诉讼;9)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10)合伙企业
清算时依照合伙协议参与企业剩余财产的分配;11)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
他权利。
(2)有限合伙人的义务:
源及用途合法;2)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接
受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调查问卷,如实承诺
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诺为合格投资者;
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6)对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事务和投资组合等相关事务予以
保密;7)不得从事可能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8)按照法律法规、合伙协议、
合伙人决议和普通合伙人的通知签署相关文件和提供相应配合的义务;9)法律
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1)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权:
门的登记事宜;3)代表合伙企业处理与合伙企业相关的诉讼、仲裁等事宜;4)
办理与合伙企业相关的各类税费事宜;5)选聘合伙企业的审计机构;6)代表合
伙企业缔结合同、协议及达成其他约定;7)处理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
其他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的事务。
(2)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义务:
性和保值增值,并接受其他合伙人的监督;2)不得以其在本基金中的财产份额
出质;3)不得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或以本合伙企业的财产对外(包括本企业全
体合伙人)举债及对外担保。
本基金系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投资光通讯(光模块)、算力芯片、AI 互联
技术等产业链上下游优质标的。
(1)合伙企业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合伙企业的投资决
策机构。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合伙企业不得对外签署任何投资或投资承诺
的协议和文件。
(2)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3 名成员组成,对项目投资的投资及退出进行专业
决策。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杭州锦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 3 名成员。
(3)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设观察员 1 名,由有限合伙人安徽光大美科新材
料科技有限公司指定人员担任,该观察员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该观察员不
参与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决策或表决。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项目的投资及退出决策应经两名以上(包括两名)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同意方可实施。
合伙企业投资退出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
(1)合伙企业协助被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直接或间接首次公开发行
上市后出售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退出;
(2)合伙企业协助被投资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各区域性产
权交易所挂牌后出售其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或股权退出;
(3)合伙企业通过协议转让、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换股等交易方式直接出
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出资份额、资产或被投资企业研发项目的经济权益实现退出;
(4)被投资企业解散、清算后,合伙企业就被投资企业的财产获得分配。
(1)合伙企业利润分配原则:
基金管理费、募集监管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将优先支付全体合伙人累计实缴出
资总额,再支付收益;
业的合伙期限内,从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收回的投资本金及收益,经全部有限合
伙人同意,可进行后续的再投资;
(2)利润分配的方式
在合伙企业终止时,本合伙企业所有可分配收入(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投资收
入、流动性投资收入及其他应归属于本有限合伙企业的收入),在扣除合伙企业
相关的税费、管理费等费用后,以单个投资项目独立核算并按以下方式进行分配:
伙人进行分配,直至该有限合伙人收回其全部实缴出资本金止;
分配,直至普通合伙人收回其全部实缴出资本金;
分配投资收益,分配投资收益的约定如下:
a)单个项目退出的可分配收入未超过各合伙人就该单个项目实际投资合计
金额 300%的(即<300%)的部分:有限合伙人投资收益=基金纯利*80%(其中,
基金纯利=基金现金总收入-合伙企业相关的税费、管理费等费用-基金实缴出资
额),普通合伙人投资收益=基金纯利*20%;
b)单个项目退出的可分配收入超过各合伙人就该单个项目实际投资合计金
额 300%部分的基金纯利(包括 300%,即≥300%),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按
行分配,即未超过 300%的部分,有限合伙人投资收益=基金纯利*80%,普通合
伙人投资收益=基金纯利*20%)。
(1)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全体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实缴的出资金额承担。
(2)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责任。
(3)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五、其他说明
基金具有投资周期长、流动性较低的特点,投资回收周期较长,且投资过程
中将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行业周期、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市场环境等多
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无法达成投资目的、投资收益不达预期或亏损等风险。
公司将及时了解基金的运作情况,密切关注投资项目的实施过程,督促基金
管理人防范投资风险,尽力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降低投资风险。公司将根
据后续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