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40 证券简称:九洲集团 公告编号:2026-049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浩天(哈尔滨)律师事务所接受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九洲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兰显珍律师、金重阳律师参加九洲集
团 2025 年度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根据会议通知,本次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26 日(星期二)下午 13:30,召开地点为黑龙
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九洲路 609 号公司会议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月 2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北京浩天(哈尔滨)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股东会召集人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内容详见附件。特此公告!
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律意见书
北京浩天(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浩天(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https://www.hylandslaw.com
哈尔滨市道里区丽江路4530号招商新时代27层1-8号
北京浩天(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哈尔滨)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尔滨九洲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兰显珍律师、金重阳律师出席公
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哈尔滨九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电子版文件、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
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
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同
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
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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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5月26日(星期二)下午13:30
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
(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下称
“《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召
开地点、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会议联
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事项通过公告形式告知了全体股东,并附有网络投票的程序、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授权
委托书的格式文本、本次股东会提案表决意见示例表、股东参会登记表等附件。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
程序合法。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北区九洲路609号九洲集团零碳产业园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寅
主持,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就本次股东会公告通知
的议案逐项进行审议表决。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股东会
的提示性公告》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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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程序合法。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情况
根据《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凡在2026年5月15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本次股东会及参加会议表决;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股东也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
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情况如下: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81人,代表股份158,736,882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24.67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55,051,6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4.098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8人,代表股份3,685,2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572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9人,代表股份3,685,363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572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8人,代表股份3,685,2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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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份总数的0.5728%。
(二)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股东会,本所见证律师2人列席本次股东
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
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
和计票。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157,161,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73%;
反对1,486,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67%;弃权88,8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5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109,62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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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100%。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157,171,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36%;反
对1,464,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27%;弃权101,1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3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6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119,62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38%。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157,168,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17%;反
对1,469,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58%;弃权99,1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3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6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116,624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895%。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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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同意157,082,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75%;反
对1,556,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07%;弃权98,1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3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6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30,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97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624%。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157,164,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97%;反
对1,470,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66%;弃权101,1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3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63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13,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343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38%。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157,102,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03%;反
对1,534,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66%;弃权100,1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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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数的0.06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50,8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47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67%。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157,170,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33%;反
对1,490,0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87%;弃权76,1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3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4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19,1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02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54%。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157,084,2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589%;反
对1,576,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32%;弃权76,1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3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4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32,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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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54%。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157,172,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43%;反
对1,487,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72%;弃权77,1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3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4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20,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41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26%。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157,183,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14%;反
对1,486,5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65%;弃权66,8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4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31,9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49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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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157,178,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85%;反
对1,486,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63%;弃权71,8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4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27,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23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88%。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157,185,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29%;反
对1,468,9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54%;弃权82,1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3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5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34,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13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82%。
案》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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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同意157,126,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56%;
反对1,531,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46%;弃权79,1
总数的0.04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5,1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308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63%。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股份数:155,151,088股
同意股份数:155,141,879股
同意股份数:155,151,394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99,569股
同意股份数:90,360股
同意股份数:99,875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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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股份数:155,252,390股
同意股份数:155,220,880股
同意股份数:155,254,911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股份数:200,871股
同意股份数:169,361股
同意股份数:203,392股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157,161,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74%;反
对1,471,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69%;弃权104,3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5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6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109,757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中 小 股 东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06%。
第 11 页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157,161,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74%;反
对1,471,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69%;弃权104,3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5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6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9,7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246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06%。
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同意157,160,5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69%;反
对1,476,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99%;弃权100,31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5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6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2,109,024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的40.0509%;弃权100,31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519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221%。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中
列明的议案一致,不存在修改原有议案、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会通知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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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告》中未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的情形。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就待审议的议案进行逐项表决,未以任何理
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主持人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本所
律师经核查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关议案已获得符合《公
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表决权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股东会召集人资格、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
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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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浩天(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九洲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浩天(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盖章) 刘 京
经办律师:
兰显珍
经办律师:
金重阳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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