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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达医疗: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润达医疗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6 19:11:53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 288 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 1107A 室
电话:021-61913137 传真:021-61913139 邮编:200122
              二〇二六年五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泽昌证字 2026-01-01-02
致: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7 号)(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润
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 2026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决定召集的。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上海润达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
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以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26 日 13 时 30 分在上海市虹口区乍浦路 89 号星荟
中心 1 座 8 楼召开,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自 2026 年 5 月 26 日至 2026 年 5 月 26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上证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3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
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1 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 190,544,61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558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52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1,780,475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1.951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525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11,781,775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823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3 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 1,30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
     同意:201,294,56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 99.4906%;反对:794,6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27%;弃权:235,89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67%。
  表决结果:
  同意:201,292,96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4898%;反对:773,9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25%;弃权:258,19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7%。
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01,213,86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4507%;反对:956,8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29%;弃权:154,39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4%。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670,5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0.5682%;反对:956,8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1214%;弃权:154,3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3104%。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201,032,93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3613%;反对:1,146,422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66%;弃权:145,7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21%。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489,6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9.0325%;反对:1,146,4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7305%;弃权:145,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70%。
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00,851,66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2717%;反对:1,245,0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153%;弃权:228,39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0%。
  表决结果:
  同意:200,796,56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2445%;反对:1,280,7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30%;弃权:247,79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5%。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253,2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7.0263%;反对:1,280,7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8705%;弃权:247,7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32%。
  本议案属于特别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147,837,047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1631%;反对:1,099,694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76%;弃权:147,940 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93%。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0,534,1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9.4104%;反对:1,099,69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3339%;弃权:147,9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557%。
  本议案中,关联股东刘辉、朱文怡、胡震宁已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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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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