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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通电子: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6 19:11:45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京齐济法意字[2026]第 30509 号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BEIJING   QIZHI (JINAN) LAW   FIRM
济南市市中区顺河东街 66 号银座晶都国际 1 号楼 3405 室 邮编:250011
      电话:0531-66683939       传真:0531-66683939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致: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李莹律师、刘福庆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贵公司《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2025年度股东会通知》”)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以
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5
月19日下午收市时的贵公司《前N名证券持有人名册》等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
并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的召开,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计票监票工作。
  贵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已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或复印材料,所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
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
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据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
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东会的决议。
公告形式发出了《2025年度股东会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及资格、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时间及办法、投票方式等事项
进行了通知。
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李全用先生主
持下,于2026年5月26日14:00,在淄博高新区柳毅山路18号信通电子915会议室召
开,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6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6日9:15至15:00
中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审议事项和表决方式与通知
内容一致。
   经审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东(包括现场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共169人,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25人,共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股东会的股东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证明。
投票的股东144人,共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58,14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6142%。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
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包括现场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共164人,共计持有
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372,98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63%。
   除上述贵公司股东外,贵公司部分董事,以及贵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本所律师
出席了会议,贵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备相应资格,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贵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公告的《2025年
度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未出现增加新提案或修改原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2025年度股东会通知》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的情形。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所有列入议程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出现搁置或不予表决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
   经合并现场表决结果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2,296,5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99.8624%;反对10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2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7,259,5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4620%;反对10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4038%;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1343%。
   该议案表决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2,302,0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99.8691%;反对10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7,265,0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5365%;反对10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4038%;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597%。
   该议案表决通过。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2,295,3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99.8609%;反对1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7,258,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4457%;反对1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4946%;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597%。
   该议案表决通过。
   (四)
     《关于调整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额度及期限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1,786,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99.2435%;反对619,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6,749,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1.5442%;反对619,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8.3961%;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597%。
   该议案表决通过。
   (五)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制定2026年度薪酬方
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李全用先生、李莉女士、蔡富东先生、孙红玲女士回避本议案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会对本议案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为18,147,025股。
   表决情况:同意18,023,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99.3172%;反对1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242%。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7,249,0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3195%;反对11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6208%;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597%。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六)《关于<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2,297,5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99.8636%;反对10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9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7,260,5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4755%;反对10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4241%;弃权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1004%。
   该议案表决通过。
   (七)
     《关于公司<202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82,299,5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99.8660%;反对10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66%。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7,262,5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5026%;反对10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4241%;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732%。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八)《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2,300,3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99.8670%;反对10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66%。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7,263,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5135%;反对10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4133%;弃权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732%。
   该议案表决通过。
   (九)《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2,325,6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99.8977%;反对8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7,288,6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8566%;反对8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0959%;弃权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475%。
   该议案表决通过。
   (十)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并执行2026年度中期分红方案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82,314,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99.8846%;反对8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11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7,277,8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7102%;反对8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1664%;弃权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1234%。
   该议案表决通过。
   (十一)
      《关于变更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表决情况:同意82,315,8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
数的99.8858%;反对8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0.0068%。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7,278,8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8.7237%;反对88,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1.2003%;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0760%。
   该议案表决通过。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集
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信通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莹                  李   莹
                       刘福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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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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