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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军工: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2 21:09:58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8 层
        电话: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010-66090016   邮编:100005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6] A0302 号
致: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
证贵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
  ”)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
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
开发布了《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
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
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2日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山东路508号安徽长
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涂荣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9:25,13:00-15:00;通过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
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反馈的
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
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2,278人,代表股份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已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认证。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
已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
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长城军工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9,393,7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99.6654%;反对 1,160,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2693%;弃权 280,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653%。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郭志远)2025 年度述职报告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9,369,1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99.6597%;反对 1,167,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2710%;弃权 298,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693%。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李勇)2025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9,366,3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99.6591%;反对 1,171,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2718%;弃权 297,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691%。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黄正祥)2025 年度述职报告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9,375,0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99.6611%;反对 1,160,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2694%;弃权 299,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695%。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长城军工 2026 年度投资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9,460,9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99.6810%;反对 1,090,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2530%;弃权 284,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660%。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长城军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考核、薪酬发放
情况及 2026 年度薪酬发放方案的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29,200,8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99.6206%;反对 1,339,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3108%;弃权 29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686%。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长城军工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9,320,0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99.6483%;反对 1,235,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2866%;弃权 279,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651%。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9,299,96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的 99.6436%;反对 1,242,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2884%;弃权 292,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的 0.068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一名股东代表(仅一名股东代表出席现场会议)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
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上述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
露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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