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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星新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22 22:05:40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事宜,确保公司运营稳定,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
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
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
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
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其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
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公司董事
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七条 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出现下列情形
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
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
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
职的相关情况。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公司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可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
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
依据。股东会审议解除董事职务的提案时,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可在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董事会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董事会提出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提案方,应提供解除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理由或依据。董事会审议解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提案时,
应当由出席董事会的董事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拟被解除职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利在股东会或董事会
上进行申辩,涉及重大事项的,也可以到证券监管部门进行申诉。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辩理由进行审议,综合
考虑解职理由并进行审慎表决。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
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
赔偿。公司应依据《公司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入职时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给予合理补偿。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生效 3 个工作日内,应妥善做好工
作交接,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后,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移交瑕疵或者
其他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已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因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
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时,其对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内幕
信息等未公开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离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或修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三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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