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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2298/FY/2026-417
致: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贵公司”或者“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以及贵公司要求的其他
有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决议一并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本身发
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
和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
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请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召开贵公司 2025 年
度股东会。
了《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
本次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
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人员、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
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并附有授权委托书、参会股东登记表格式
文本。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公告
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19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在深圳市福田
区泰然八路泰然大厦 B 座 8 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由贵公司董事长徐先林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5 月 19 日。其中,通过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
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19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审
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6,833,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629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
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 2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76,28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
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合计 34 名,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为 77,009,580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
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2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76,28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93%。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贵
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方式逐项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
束后,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计
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最终的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贵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
的统计,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
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77,002,1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8,8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021%。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7,002,1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8,8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021%。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7,002,1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8,8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021%。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7,002,1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8,8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021%。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1,677,9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09%。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8,8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021%。
表决结果:通过。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未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 77,002,1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8,8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021%。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7,002,1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8,8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021%。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77,002,18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68,88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021%。
表决结果: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
为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筑博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的
签署页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
幸黄华
负责人: 律师 :
马卓檀 王 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