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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投能源: 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氧化铝《销售合同》仲裁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14 08:05:07

证券代码:002128   证券简称:电投能源   公告编号:2026-03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司作为本案的申请人和反请求被申请人
   (1)霍煤鸿骏铝电公司主张:嘉能可公司第9至第10合同年
未按合同履约及嘉能可公司提取信用证事件索赔损失人民币
   (2)嘉能可公司主张:第1、7合同年存在拒绝接收货物及未
按照合同第13条约定执行等违约行为,导致其损失至少3,434.49
万美元(不含利息);第5至第10合同年拒绝接收货物、延迟开立
信用证、未提供采购计划等行为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提起新诉请,
损失金额为3,836.22万美元(不含利息)。共计7,270.71万美元
(不含利息)。
   根据蒙东能源此前出具的承诺,若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因本次
仲裁产生损失,蒙东能源将按其原持有霍煤鸿骏铝电公司 51%的
股权比例,向本公司(电投能源)予以补偿。综合责任划分两种
极端 情形测 算, 霍煤鸿 骏铝电 公司需 承担 的仲裁 总责任 区间为
可抵减本次相关责任额度,抵减后本期及未来期间责任金额上限
不超过 2,472.19 万美元。
   根据蒙东能源此前出具的相关承诺,若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因
本次仲裁事项产生相关损失支出,蒙东能源将按其原持有霍煤鸿
骏铝电公司 51%股权比例向公司给予补偿,对应补偿额度区间为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仲裁赔偿责任的分摊仍未明确,公司暂
无法准确量化其对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将按上述损失及
补偿区间研判相关或有负债风险;待后续责任划分明确后,公司
将及时核定实际损失及对应补偿金额。
   近日,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投能源)
控股子公司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霍煤鸿
骏铝电公司、申请人和反请求被申请人)收到《氧化铝<销售合同>
最终裁决(利息和费用部分除外)》(案件编号:
HKIAC/PA19096/PA21191),现将主要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 二 )被 交 叉 申请 人 : 深 圳市 霍 煤 鸿 骏铝 业 贸 易有 限 公 司
(2014年3月18日,协议各方将深圳市霍煤鸿骏铝业贸易有限公司
列为合同共同买方。截至本公告日,该公司与电投能源和霍煤鸿
骏铝电公司无股权关系)。
  (三)被申请人:嘉能可公司
  (四)仲裁机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十年期氧化铝合同》,合同总量 250 万吨,每个合同年交货量
每合同年国产氧化铝交货不得超过 10 万吨)”和“适用法律为英
国法律;仲裁、争议处理需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并按照
UNCITRAL 仲裁规则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程序进行仲裁”。
  合同履行至第 9、10 合同年,嘉能可公司在双方未对合同第
氧化铝。霍煤鸿骏铝电公司要求嘉能可公司解决超比例交付国产
氧化铝的问题,多次与其进行沟通协商,嘉能可公司拒绝交付进
口氧化铝。
  (一)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诉请
  霍煤鸿骏铝电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8 日,向香港国际仲裁中
心提请仲裁申请(HKIAC/PA19096)。
  霍煤鸿骏铝电公司以嘉能可公司违反合同 8.5F 条约定,向香
港国际仲裁中心提交仲裁申请,主张损失金额合计 15,699.59 万
元(不含利息),具体诉请如下:一是第 9 合同年损失金额 8,053.02
万元,损失金额=未交付进口货物×(违约时的市场价-合同价);
二是第 10 合同年损失金额 7,560.95 万元(同上);三是要求嘉
能可公司返还霍煤鸿骏铝电公司 2,000 万美元备用信用证及相关
利息,承担备用信用证延期费用 85.62 万元。
  (二)嘉能可公司反诉诉请
司在第 1、第 7 合同年存在拒绝接收货物及未按照合同第 13 条约
定执行等违约行为,导致其损失至少 3,434.49 万美元(不含利息)
为由提起反诉,具体诉请如下:一是第 1 合同年损失金额 2,708.33
万美元;二是第 7 合同年损失金额 726.16 万美元;三是第 13 条
(合同外,优先购买权)相关金额尚未主张。同时要求追加深圳
市霍煤鸿骏铝业贸易有限公司为交叉请求的被申请人。2021 年 10
月 5 日,仲裁机构就嘉能可公司反诉诉请出具初裁裁决,具体内容
为:一是嘉能可公司关于第 1 合同年的反请求已过时效,不支持
嘉能可公司提出的 2,708.33 万美元损失。二是霍煤鸿骏铝电公司
第 7 合同年延时接货,虽赔偿了 95.69 万美元(不含税),但嘉
能可公司的损失没有得到了结。三是裁定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没有
义务提供整个年度的氧化铝采购计划,应提供嘉能可公司询问时
起至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回复时所持有的计划。
  (三)嘉能可公司新诉诉请
第 10 合同年拒绝接收货物、延迟开立信用证、未提供采购计划等
行为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提起新诉请,损失金额为 3,836.22 万美元
(不含利息),具体诉请如下:一是第 5 至第 10 合同年损失金额
元;三是第 13 条相关金额尚未主张。并申请两案合并,仲裁庭最
终裁定合并审理。
     三、本案裁决情况
     近日,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收到仲裁庭下发的《氧化铝<销售合
同>最终裁决(利息和费用部分除外)》(英文版),经翻译,结果
如下:
     (一)尽管仲裁庭认定嘉能可公司违反了 CY9 和 CY10 销售协
议第 8.5F 条,但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唯一的救济途径在于第 26.2
条一项专属救济条款。由于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未援引第 26.2 条,
因此对嘉能可公司的违约行为缺乏救济手段。此外,即使仲裁庭
在此问题上的判断有误,仲裁庭仍认为事实上国产氧化铝与进口
氧化铝的价值并无差异,这意味着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在此项下并
未遭受任何损失。
     (二)仲裁庭认定,嘉能可公司有权提取该备用信用证;霍
煤鸿骏铝电公司针对嘉能可公司提出的预期违约及恐吓侵权索赔
均不成立;仲裁庭裁定嘉能可公司有权获得全额确认费 6.86 万美
元。
     (三)双方的量化专家就所有 CY7 违约行为的赔偿金额达成
一致:不含利息时为 547.86 万美元;计入利息后,截至 2024 年
万美元。仲裁庭裁定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向嘉能可公司支付 803.14
万美元。是否还需支付额外利息(包括裁决后产生的利息),将
在关于利息及费用的后续裁决中予以确定。
  (四)针对嘉能可公司提出的第 13 条反诉,仲裁庭裁定第
司关于其并无自主采购计划的陈述的情况下,不存在违反第 13.1
条的行为。既然不存在违反第 13.1 条的行为,那么也就不存在违
反第 13.2 条的行为。仲裁庭进一步认定,在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或
本应)将供应商多样性作为拒绝嘉能可公司所有报价的理由时,
其并未违反第 13.2 条中关于“给予优先考虑”的义务。此外,正
如仲裁庭详细阐述的那样,第 13.2 条采用的是自由裁量性表述,
仅要求霍煤鸿骏铝电公司“考虑”相关因素,而非强制要求霍煤
鸿骏铝电公司优先选择嘉能可公司。因此,嘉能可公司无权就其
主张违反第 13 条的反诉获得赔偿。
  (五)针对嘉能可公司提出的第 2 条(第 5 至第 10 合同年拒
绝接收货物)索赔请求,仲裁庭采纳了嘉能可公司的陈述,即信
用证未能按时提供,并裁定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和深圳市霍煤鸿骏
铝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 3,662.19 万美元赔偿金;该赔偿金额经专
家共同确认,同时仲裁庭亦认可了利息计算。
  (六)关于深圳市霍煤鸿骏铝业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交叉主
张,仲裁庭裁定深圳市霍煤鸿骏铝业贸易有限公司无权提出时效
抗辩,因为此类抗辩本身已违反问题禁反言原则及 Henderson v
Henderson 案确立的规则。
     同日,仲裁庭发送邮件要求案件双方 7 天内提交达成一致意
见的关于利息和费用的进一步材料的时间表。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仲裁结论及对公司利润的可能影响
     (一)本次裁决
     本次仲裁金额赔偿共计 4,472.19 万美元(含嘉能可公司已经
提取的 2,000 万美元备用信用证):
美元。
公司共同承担第 5-10 合同年未按时开立信用证、签订国内合同
分。
     本次 4,472.19 万美元的仲裁裁决已生效。
     另外,仲裁庭还未裁决利息和费用部分,需再次进行听证后
出具新裁决。
     (二)对公司利润的可能影响
用证,已在 2020 年 6 月至 2024 年 6 月完成全部计提减值。
下简称蒙东能源)在公司实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霍煤鸿骏
铝电公司 51%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时出具的《关于霍煤鸿骏铝电公司所涉诉讼纠纷的承诺》,
因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前的交易事项或其他事项引致的诉讼、仲
裁事项或协助司法裁定执行事项,而使霍煤鸿骏铝电公司被有权
法院、仲裁机构最终判处/裁定承担相关责任而遭受损失。蒙东能
源将根据本次交易中转让股权的比例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若霍
煤鸿骏铝电公司通过诉讼或其它方式追回所遭受的损失,则露天
煤业(现电投能源)应在收到相关款项后,将所追回的损失按本
次股权转让比例一次性汇入蒙东能源指定的银行账户。
  经初步分析,公司认为:本次仲裁事项涉及合计金额
承担;剩余 3,662.19 万美元由霍煤鸿骏铝电公司与深圳市霍煤鸿
骏铝业贸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仲裁裁决并未在裁决中对二者进
行责任划分。
  霍煤鸿骏铝电公司 2,000 万美元信用证资金于 2020 年 6 月被
扣划,该款项公司已在以前年度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综合仲裁裁
定情况测算,本次仲裁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对应责任区间为 810 万
美元至 4,472.19 万美元,已扣划 2,000 万美元信用证资金可抵减
本次相关责任额度,抵减后本期及未来期间责任金额上限不超过
   根据蒙东能源此前出具的相关承诺,若霍煤鸿骏铝电公司因
本次仲裁事项产生相关损失支出,蒙东能源将按其原持有霍煤鸿
骏铝电公司 51%股权比例向公司给予补偿,对应补偿额度区间为
   公司以前年度已就该仲裁事项,按照临时信息披露和定期信
息披露相关规定完成披露。截至本公告日,鉴于本次仲裁裁决并
未在裁决中对二者进行责任划分,公司还需与深圳市霍煤鸿骏铝
业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确认,公司暂无法精准测算该事项对本期及
未来期间利润的具体影响。目前公司已结合责任区间及股东补偿
安排,审慎评估相关或有负债潜在风险,待后续责任划分明确后,
将及时核定实际承担金额及可获补偿额度。
   公司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监管相关规定,结合仲
裁后续执行进展规范开展会计核算工作,并持续依规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氧化铝<销售合同>最终裁决(利息和费用部分除外)》(案
件编号:HKIAC/PA19096/PA21191)
   特此公告。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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