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本
机构”)为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船智能”“发行人”“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昆船智
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
务》等相关法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大楼
区 401 大楼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
保荐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昆船
智能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
配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
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取得注册批文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
其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
制运行情况,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
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管理募集资金;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相关制度;
(5)持续关注发行人对外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等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督导相关各方切实履行其
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7)持续关注发行人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往来情况;
(8)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
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9)对发行人董事、时任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10)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二)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
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
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地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
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三)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公司聘请的其他中介机构包括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上述中介机构
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实施持续督导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进行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重
新论证、延期及调整内部投资结构,具体情况如下:
昆船智能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延期及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议案》,同意在募
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部分募
投项目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延期并调整内部投资结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日期自 2025 年 11 月 30 日调整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延期
及调整内部投资结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1)。
公司前述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延期及调整内部投资
结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发表了同意意见,
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及调整内部投资结构事项是公司根据
实际情况进行的适当调整,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
合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发展需要。保荐机构对前述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及调
整内部投资结构的事项无异议。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
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
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
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
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昆船智能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专业意见,并就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和持续督导过程中的具体事项出具相关意见,积极
配合保荐机构开展核查与协调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督导期内,昆船智能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募集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了信息披
露,不存在其他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审阅了持
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包括年度报告、历次三会决议等相关
公告。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的要求,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
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已届满,但截至
就发行人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船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田斌 王明超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陈龙飞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