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范永明)
本人范永明,作为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操守,切
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致力于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现将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 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范永明,男,1967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
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曾任无锡新区管委会、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法
律顾问,先后担任中电集团 58 所,中航工业 614 所、无锡地铁集团等近二十家
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曾任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00584)、江苏
华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645)、优彩环保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998)、
启迪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0500)独立董事,现任无锡耐思生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德力佳传动科技(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 年 3 月至今担任
公司独立董事。
(二) 独立性说明
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
以外的其他职务;本人没有为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
本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 出席会议情况
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全年公司共召开 5 次董事会和 1 次年度股东会,本人
均按时出席,未曾出现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形。每次会议召开前,
本人认真研读会议材料,做好充分准备;会议期间,积极与其他董事就审议事项
展开深入讨论,并依托自身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经核
查,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各项
议案契合公司发展战略并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本人对所有议案均投赞成票,未
对董事会议案及事项提出异议。具体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出席董事会情况 出席股东会情况
独立
董事 以通讯方
应参加 出席 以现场方式 缺席 应参加 出席
姓名 式参加次
次数 次数 参加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数
范永
明
(二) 参加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专门委员会名称及 报告期内 本人投票情况
本人出席会议次数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召开会议次数 (是否反对弃权)
战略委员会 2 -- --
审计委员会 4 -- --
提名委员会 0 0 否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1 1 否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1 1 否
注:“--”代表该独立董事非委员会成员。
员会担任委员,积极开展相关工作。报告期内,共召开 1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
议,本人均亲自出席,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述会议的情况。此外,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召开
度关联交易的议案》。
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切实履行监督审查职责,深入了解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与考核机制,并根据实际情况对考核和评价标
准提出建议。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是基于生产经营实际状
况与经营成果科学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规定,充分平衡股东
利益与管理层激励,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此外,本人与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其他委员及董事会秘书,就《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修订后的董事、高管薪酬方
案设计展开研讨,对比分析不同方案的优劣势,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在与管理层沟通中特别关注公司人才布局,支持
公司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化用人机制,建议公司在引入人才的同时同步搭建与岗
位价值、业绩贡献和市场水平相匹配的薪酬管理体系,确保激励到位、结构合理、
竞争力可持续,避免“高薪无责”或“同岗不同酬”等短期行为,为公司长期发
展奠定稳健的人才与机制基础。
本人认为,2025 年度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
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应审批程序,合法有效,对各项提案
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反对或弃权票的情况。
(三) 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情况
全面检查公司管理制度与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监督核查董事会决议
的落实成效。重点关注安徽奥福项目建设进展,特别是汽油机小载体项目的推进
节奏及新项目的研发进度,通过现场勘查、与项目团队座谈等方式,深入了解项
目规划布局、技术攻关及产业化落地情况。
在专项沟通方面,本人就公司新业务板块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与董事长交换
了意见,重点围绕股东出资义务、技术转让安排、专利权属界定、关联交易合规
及退出机制设计等五大核心风险点进行深入讨论,协助公司完善新设公司的顶层
设计,从源头上防范法律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与合法权益。此外,本人通过
梳理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制、调研外聘法律顾问服务内容、访谈业务部门法务需
求等方式,对公司现有法务支持体系进行了全面评估。
在日常履职过程中,本人通过会议研讨、专题沟通、电话交流等多种渠道,
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人员保持紧密联系,持续跟踪外部政策环
境与市场竞争格局变化对公司的影响。报告期内,重点关注公司市场渠道拓展、
业务转型战略落地及重点在研项目进展,凭借自身在法律专业领域的丰富经验,
就公司合规管理制度完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构建、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合规性
审查等工作,提出系统性与前瞻性建议,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责。
为加强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互动,本人年内共参与 3 次公司业绩说明会。会上,
认真听取中小股东对公司经营发展、战略规划、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意见与建议,
并及时将股东诉求反馈至公司管理层,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维护中小股东权益、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良性互动中的桥梁纽带作用。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积极汇报公司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
的进展情况,主动征求并听取本人的专业意见。在本人行使职权过程中,公司相
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均能做到积极配合,不存在拒绝、阻碍或隐瞒的情况,亦未干
预本人独立行使职权。公司为独立董事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与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 关联交易情况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此次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方之间按照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价格按市场定价原则,交易条款公平合理,在交易的必要性和定价的公允性方面
均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原则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况。
(二) 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要求,按时编
制并发布定期报告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充分披露经营信息。上述报告均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4 年年度报告》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内控评价报告
等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
况。
(三) 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5 年
度审计机构。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业从业资格,为
公司提供的审计服务规范、专业,审计团队严谨、敬业,具备承担公司审计工作
的能力。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
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外部审计机构。
(四)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和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权益条件
成就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充分考虑公司经营状况、行业
及地区薪酬水平,具有合理性与公允性,发放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公司本次作废事项进行审
核,并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各项职责。在履职过程中,本人注重与管理层的沟通交流,
尤其聚焦法务支持与合规控制领域,凭借自身专业积累与执业经验,向公司提出
合理化建议,有效发挥了监督制衡与专业咨询的职能。展望 2026 年度,本人将
继续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与职责,不断扩大对公司业务的考察深度与广度,
依托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建设性意见,为董事会科学决策
提供参考,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山东奥福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范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