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注册地址
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1 号楼 4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丁璐斌、陈维亚
联系电话 025-83387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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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375
注册资本 75,973.8818 万元
注册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工业区葛万公路 1703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塘工业区葛万公路 1703 号
法定代表人 王东
实际控制人 王志方
联系人 张鸿志
联系电话 022-6326788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3 年 2 月 22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 年 3 月 17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24 年度报告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
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
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证券交易所进行专
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
荐股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公司信息披露审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
阅情况 或及时事后审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定期进行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和培训 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生产经营、
情况 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3 年 4 月 25 日、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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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年 4 月 24 日、2025 年 4 月 24 日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现场培训,主要培训内容包括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股东、董监高、实际控制人
行为规范和日常规范运作等相关内容。
(3)督导公司建立健
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保荐机构督导
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 发行人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
控 制 度 、 内 部 审 计 制 不限于《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等。
度、关联交易制度等)
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
(4)督导公司建立募 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寄送的对账单
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 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
金专户情况 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净额全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募集资金已全部
使用完毕,公司已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主要通过事前或事后审阅董事
(5)列席公司董事会 会和股东大会相关会议文件、列席部分会议的形式,了解发行
和股东大会情况 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
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对公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
放与使用情况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公司 2023 年度对募集资金
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募集资金使用履行了必要、合理的程序,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
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
(6)保荐机构发表独 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保荐人对公
立意见情况 司 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1)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对公司 2022 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公司结合自身经营特
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在所有
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
制,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
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2)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对公司 2023 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公司结合自身经营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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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在所有
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
制,公司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
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3)保荐机构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对公司 2024 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公司结合自身经营特
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在所有
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
制,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
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4)保荐机构于 2026 年 4 月 28 日对公司 2025 年度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公司结合自身经营特
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在所有
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
制,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
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1)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对公司全资子公司签署
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事
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交
易事项已召开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
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全资子公司签署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
无异议。
(2)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对公司转让全资子公司
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交易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本次交易事项无
异议。
(3)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对公司与关联方共同
投资设立控股子公司暨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公
司本次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通过。相关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本次交
易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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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保荐机构于 2026 年 3 月 13 日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认为:截至核查意见
出具日,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
格履行了相关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
市流通的情况。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
等相关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事项无异议。
(1)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4 月 26 日对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
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
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次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
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保荐
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无异
议。
(2)保荐机构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对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
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
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委托理财的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对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
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
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
买理财产品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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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
况
其他相关人员的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
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答问询、安排约见、报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送文件等)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理由 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华泰联合证券决定由保荐代表人陈维亚先生
接替孟超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保荐总结报告书
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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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签字):
丁璐斌 陈维亚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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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津鹏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