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
告书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湖北祥
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源新材”或“公司”)2023 年创业板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负责祥源新材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截至
本报告书出具日,持续督导期限己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保荐人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
保荐人名称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3 幢 1 单元 5-5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南大道 9668 号华润置地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林立
保荐代表人 李露、韩志强
联系电话 0755-82707888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980
注册资本 10813.8774 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 汉川市经济开发区华一村
办公地址 汉川市经济开发区华一村
法定代表人 魏志祥
董事会秘书 王盼
联系电话 0712-8806405
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证券上市时间 2023 年 7 月 26 日
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
本保荐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祥源新材及其主要股东进行
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祥源新材及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审核机构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审核机构进行专业沟通;
取得发行批复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
推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保荐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规定,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了持
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
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3)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4)督导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跟
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变更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针对保荐代表人变更事项出具相关更换持续督导保荐
代表人的函,同时公司及时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具体变更情
况如下:
时间 变更前保荐代表人 变更事项 变更后保荐代表人
(二)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新能源车用材
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 2026 年 7 月 7 日延期至
“智能仓储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 2025
年 7 月 7 日延期至 2026 年 7 月 7 日。保荐人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
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并摘牌
经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决定行使提前赎
回的权利。“祥源转债”已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赎回,并于 2025 年 1 月 6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网
(公告编号:2025-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祥源转债赎回结果的公告》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并连续发布了多次
提前赎回提示性公告。保荐人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
见。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
作,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根据
保荐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保荐人开展定期现场检查工作和
培训工作,为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间,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及时
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并根据保荐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
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情况
良好。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和核查。保荐人认为,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和专项使用。公司 2024 年度存在超过授权期限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情况,该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了补充确认,且未对公司日常生
产经营造成损失,未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资金安全造成不利影响,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
荐人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的及时审阅,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
与实际情况相符,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祥源新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
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对祥源新材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
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祥源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李 露 韩志强
保荐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签字:
林 立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