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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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无锡线上线下通讯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员工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本公司员工的工作
积极性,提高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无锡线上线下通讯
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薪酬是指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全体职工的劳动报
酬总额,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及各类津贴、补贴等。
第二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三条 公司将根据公司发展阶段、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
益,综合考虑地区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政府职能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等,
合理确定工资总额。
第四条 公司应结合行业水平、发展阶段、岗位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
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三章 管理机构和薪酬结构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
依据和具体构成。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
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
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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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
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构:
(一)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出
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职责所需的
合理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
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三)高级管理人员
市场薪酬等因素确定,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
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励等。
核结果决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
之五十。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或合并后范围内分子公司兼任其他职务
的,薪酬标准按照合并计算。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
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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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
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度发放。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
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经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考核评价后,按考核周期发放。
予以发放。
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十二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下,评估是否需要针
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追索扣回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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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实施,并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适用。本制度通过后,公司原《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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