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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创业: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27:06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保障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
规和准则”),以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
法规和准则,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法律法规和准则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公司自愿披露的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员工;
  (三)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的
负责人;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五)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
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
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制度建立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章第二节所述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经发
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公平地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
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法规和准则另有
规定的除外。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
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规定,但公司董事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
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
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披露的信息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
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法律法规和准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法律法规和准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主要财务数据;
  (二)股东信息;
  (三)其他重要事项;
  (四)季度财务报表;
  (五)法律法规和准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
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法律法规和准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情形披露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
收入、按照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
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可免于披露年度
业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可免于披露半
年度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发生本条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
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本条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内相关财务数
据。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
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可
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
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或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对公司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子公司或
者参股公司发生破产事项;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的;
  (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
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
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一)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
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
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二十八)法律法规和准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除客户保证金外)
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七)法律法规和准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第二十五条所称“交易”是指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
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交易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应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则,以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提供担保,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则以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履行提供财务资助或提供担保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本条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条第一款
第(一)项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本条标准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
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
的一审和二审裁判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裁判、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等。
  第三十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
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
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三)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四)公司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或者风险处置措施,影响到其经营行为从而
可能对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确认发生重大事件,及时披露临时公告,
并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
  (五)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时,
或者风险控制指标出现特定变化等情况;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司应及时
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说明该等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等;
  (七)公司作出重大行政许可申请的决议,以及监管部门对前述行政许可申
请作出决定;
  (八)法律法规和准则规定的其他应当在事实发生后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
情形。
  第三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在相关事实发生后的指定时限内进
行信息披露:
  (一)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披露股东会决议及对应法
律意见书;
  (二)公司股票交易根据法律法规和准则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
时了解造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股票交易
异常波动公告;
  (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
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公司
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并予
公告。
  (四)法律法规和准则规定的其他应当在相关事实发生后的指定时限内进行
信息披露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
期限)时;
  (三)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件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
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
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公司的报道。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
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项,并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
露并全面履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严格遵循本制度所规定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
程,并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视信息重大程度
向公司董事长报告。董事长根据信息的重大程度,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秘
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
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条 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信息披露相
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总监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经营
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
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并应当
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
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单位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对
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并应当督促该单
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保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
者董事会秘书;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按照《第一创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公司制度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
会办公室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建立科
学、完整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体系,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
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
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四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监管规定及已预约的定期报告披露时间,起草定期
报告编制计划,对定期报告进行详细分工,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定期报告编制计划经批准后,董事会办公室通知各单位并布置、落实
定期报告编制工作;
  (三)各单位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定期报告相关资料,并经单位负责
人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四)董事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汇总整理各单位按照编制要求完成的本单
位负责的部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五)公司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审核定期报告;
  (六)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
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
议定期报告;
  (八)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预约的披露时间
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流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条所述事项发生
后立即告知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就本条第(一)项所述的拟披露事项,
协调相关各方准备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拟披露事项的议案,或协调各方按
规定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安排及时公告。
            第三节 对外发布其他信息行为规范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公司董事、审计委员会、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能够
第一时间及时、顺畅地知悉应披露的信息,并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的相关工
作,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七条 除董事会秘书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
董事会书面授权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准则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
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
任何机构和个人沟通时,不得提供、泄露内幕信息或未公开信息。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的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
作,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的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资料:
  (一)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
  (二)股东会文件、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文件;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准则及公司制度应当存档保管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第五十条所述文件、资料应当分类专卷存档保管,保管
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二条 与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查阅有关的申请应向董事会办公室
提出,经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批通过后,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公
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查阅手续。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五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
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
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五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
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五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五十九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各单位应当在第
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告知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根据本制度的规
定,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
和建议。
  第六十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六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六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保密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六十三条 在公司应披露信息正式披露之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
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知情人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
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对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
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和引导,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密级,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员工在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中,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
公司制度,或者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行为,对公司造成
经济损失或对公司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公司按照相关制度给予处分。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本制度,或者行业公认并普
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行为,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对公司声誉造成负
面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准则的,公司同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或
执法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
交易日内。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则相冲突的,按有关
法律法规和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证券之星资讯

202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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