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薪酬管理办法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
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
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绩效与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业绩导向原则:考核指标设计基于公司经营目标及分管工作目标,考核结果
兼顾公司整体及分管工作业绩。
(二)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建立经营业绩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即业
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并作为职务调整的重要依据。
(三)坚持效益效率优先原则:绩效薪酬要充分考虑公司的效益与效率,薪酬水平
要与公司盈利能力、行业水平相适应,实现与企业经营成果共享、责任共担,确保公司
长期稳定发展。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薪酬管理工作由党委会、股东会、董事会、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同完成,职责和分工如下:
(一)党委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与薪酬管理制度、整体薪酬及福利调
整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
(二)股东会:审定公司董事绩效与薪酬管理制度,审定董事的薪酬方案,并予以
披露。
(三)董事会:审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薪酬管理制度,审定高级管理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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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方案,对绩效考评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争议问题及考评申诉作最后裁决等。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考委)是绩效与薪酬管理工作的组织
及协调机构,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薪酬方案、年度考核指标;审查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组织实施绩效考评工作;负责监督薪酬制度执行情况。
薪考委下设薪酬与绩效考核办公室(简称薪考办),协助薪考委完成考核工作,薪考办
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二章 年度考核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在一个经营年度结束并出具审计报告后,
完成相应的绩效考核工作。
第六条 公司年度考核指标包括经营考核指标、党建考核指标和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三大项。董事长、总经理承担公司全部考核指标。
第七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指标包括公司整体经营考核指标和个性化考核
指标。个性化考核指标是指按照高级管理人员所承担的当年度公司战略议题、年度重点
工作,以及分管业务的经营、管理职责设置。
第八条 定量指标以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为依据;定性指标以公司年度
专项工作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述职报告为依据,由薪考办收集、提交薪考委。
第九条 经营年度中,如公司整体经营目标及预算目标调整的,则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考核指标相应调整,由薪考办及时更新并提交薪考委确认;如有其他情况导致高级
管理人员考核指标需做调整的,公司可向薪考委提出考核指标调整申请,经薪考委审议
后执行。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考核过程或结果有异议时,可向薪考委进行书面
申诉,薪考委进行初步协调。协调不成的,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最终裁决。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用年薪制,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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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基本薪酬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基本收入;绩效薪酬主要包括与
经营业绩挂钩的绩效年薪和专项奖励。公司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原则上应根据亏损程度相应下降,未下降的,应披露原因。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完成专项重大任务上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重大成
果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提出给予一定的专项奖励。
第十四条 中长期激励主要是指超额利润分享,公司当年利润总额与前三年利润总
额平均数相比增幅超过 20%的部分,以超过部分的 20%为上限计提超额利润分享额。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原则上在国内同比市场薪酬 75 分位值
以内确定,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联动。公司致力于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
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审议通过,按月度发放。股东委
派的兼职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在公司兼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
任职岗位参与考核、领取薪酬。
第四章 薪酬兑现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兑现,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年基本薪酬除以 12 个月形成月度基薪,结合出勤率按月发放。
(二)绩效年薪按照公司年度业绩预估结果进行经营业绩考核后于次年春节前预
发,再按审计数进行调整后多退少补。
(三)超额利润分享在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后于次年 9 月 30 日前发放。
第十八条 年度薪酬总额采用“延期支付”机制,支付进度与风险防控、项目完结
等挂钩,并执行薪酬追索扣回。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当年薪酬总额超过 50 万的部分,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超过 40 万的部分,当年兑现 50%,剩余 50%部分延期三年(自考核次
年起算)后考核兑付。延期支付与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和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挂钩。
如发生国资及证券监管机构或其他有权机构规定的止付追索情形,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止
付追索。
第十九条 绩效薪酬发放前,因个人原因辞职、个人过错被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发放。调入公司不满 3 个月、正常退休、任期内因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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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调离公司或者调整岗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属于工作责任问题),按称职等次
确定年度考核结果且结合任职时间核算其绩效薪酬。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按本办法确定发放的薪酬外,不得再领取其
他任何收入。在下属企业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任何形式的薪酬。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党内处分、组织处理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扣
减相应绩效薪酬。
第五章 福利
第二十二条 公司依照国家和地方法规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用于保障员工法定福利
待遇。
第二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享受 1 次免费健康体检。
第二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享受的假种有:探亲假、年休假、工伤假、病
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具体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指“薪酬”均为税前薪酬,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
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实行薪酬保密制度,未经公司授权,不得将薪酬告知公司内外的
任何人,如有违反,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从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薪酬管理办法》(海胶人力
字〔2022〕18 号)即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现行政策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执行。本办法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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