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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澳科技: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04:53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
及经理层其他成员的职责、权限,规范其履行职责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
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实践和弘扬公司的企业文化。
           第二章 总经理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
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
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领域经营业务
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正直公道;
  (五)精力充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六条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
无效。
 第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公司采取由董事长提名的方
式产生总经理候选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
任或者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
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
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第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与董事会一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条    若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在任期内辞职,应按相关规定及
劳动合同的约定提前通知公司,并办理相关的移交手续。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或者修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副总经理按照分工,协助总经理分管具体工作。
  副总经理应当有明确的职权和权限。根据授权,副总经理对分管范围内的工
作享有必要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涉及其他副总经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应
主动沟通和听取意见,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和敏感问题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对政策性问题应及时组织研究后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财务负责人分管公司财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
范围。未经董事会批准,总经理不得以公司名义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十四条 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诚信、勤勉和忠实的义务。
  第十五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
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第四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经营管理委员会制度,经营管理委员会作为总经理行权
履职、实施管理层集体议事机制的工作机构,履行跨领域、跨部门的经营决策权
及管理权,协调各方高效运作,对公司经营成果与战略执行负责。
  第十七条   经营管理委员会设主任 1 名,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 1 至 2
名,委员若干名,均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设执行秘书 1 名,由委员轮值兼任,负
责委员会运作支持。
  第十八条   经营管理委员会会议由副主任或执行秘书主持。根据业务需要每
月召开 1-2 次会议。遇重大紧急事项需审议时,由主任提议或委托副主任、执行
秘书召开临时会议。经营管理委员会会议内容经参会人员充分讨论后,出席会议
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形成决议。
  总经理作为公司经营管理核心,全面负责经营管理委员会的运作及决议实施,
对公司经营管理工作负总责,对经营管理委员会决议事项可行使一票决策权。
  第十九条   经营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形成书面会议纪要,载明会议时间、地点、
主持人、出席及列席人员、议题、审议意见、决议事项、执行部门及完成时限等
内容,并由参会委员签字确认,以供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委员)查阅。
  第二十条   经营管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后,需要提请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由总经理提报董事会审议。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由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的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落实。
             第五章 总经理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所有者、
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
  (三)组织公司各方面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计划,保证各项工作任
务和经济指标的完成;
  (四)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开拓新业务,增强公司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
争能力;
  (五)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的现代化管理,增强企业的综合发展能力;
  (六)加强对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
逐步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利益与股东和公司的利益相冲突时,
应当以股东和公司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总经理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
不得越权。
  总经理不得有损害公司、股东或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若发生《公司法》第六章规定的情形时,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总经理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应就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
会提出报告,并保证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
  董事会召开会议审议定期报告时,总经理应当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
  (二)临时报告
  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情况时,总经理应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向董事
会或董事长作出书面或口头报告。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总经理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内按要求报告工作。
             第七章 总经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考核总经理的指标主要包括:公司财务目标的达成(包括营业
收入、净利润及净资产收益率的增长、经营性现金流情况等)和公司战略目标的
达成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若总经理在任职期间成绩显著,可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公
司董事会决议确定。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情形之一时,可以由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十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由于工作上的失职或失误,给公司造成重大
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应视性质和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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