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苏
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亚智能”或“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
——重大资产重组》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华亚智能董事会出
具的《2025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华亚智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本次纳入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范围的单位包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纳入
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00%,营业收入合计
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
会责任、企业文化、采购(包括材料、外协、设备)、资产管理(包括资金、存
货、固定资产)、研究与开发、销售、财务报告、信息系统、信息与沟通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评价工作依据及缺陷认定标准: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
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
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分别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角度,研
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类别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错 报 金 额 ≥营 业 营 业 收 入 0.5%≤ 错 报 金 错报金 额<营业收
营业收入潜在错报
收入1% 额<营业收入1% 入0.5%
错 报 金 额 ≥资 产 资 产 总 额 0.5%≤ 错 报 金 错报金 额<资产总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总额1% 额<资产总额1% 额0.5%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定性标准
控制环境无效;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严重舞弊行为;公司更
重大缺陷 正和追溯已公布的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
的;当年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未依照企业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
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
重要缺陷
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
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 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损失 金额≥营业 收入 营 业 收 入 1%≤ 损 失 损失 金额 <营业 收入
财产损失金额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定性标准
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
重大缺陷
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
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
重要缺陷
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
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低,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
一般缺陷
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与内部控制相关的重大事项。
二、华亚智能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
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公司未发生影
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独立财务顾问关于华亚智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所开展的主要核查工作
独立财务顾问采取查阅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
度、抽查内部控制过程记录文件,与公司内部审计人员、高管人员等沟通等方式,
结合日常的持续督导工作,在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合
理评价基础上,对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
(二)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华亚智能的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现有的内
部控制制度和执行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华亚智能在与
企业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华亚智能的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华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周 祥 高 玉 林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