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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圣电气: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7 01:16:44

         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人所发生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
合理性,充分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欧圣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系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
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对关联关系应当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
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
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参照
《上市规则》第7.1.10条的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上市规则》第7.2.15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
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
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
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第五条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除应遵守公司关于委托理财
的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约定
的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第九条、第十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第九条或者第十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
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
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
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第十条的规定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
服务的。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
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表决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需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
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
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
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其
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本条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
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
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
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
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
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
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
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
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
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
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
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
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区分公务支出和个人支出,不得利用公司为其
支付应当由其个人负担的费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出现占用公
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
告,并督促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
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因相关主体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
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
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苏州欧圣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欧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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