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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博云: 关于公司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7 02:07:44

证券代码:301003        证券简称:江苏博云          公告编号:2026-031
              关于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锋先生及股东陆士平先生(以下简称“转让方”)与杭州
启测未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启测未来”)和杭州绿港智
储企业运营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绿港智储”)(以下简称“受
让方”)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方拟合计转让其持
有的上市公司 22,340,91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3.00%),协议转让
部分交易总价款为人民币 945,467,396 元。
的 29.10%;陆士平先生持有公司 19,156,67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72%,启测
未来与绿港智储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吕锋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公司总股本的 3.00%;启测未来与绿港智储分别持有 15,541,579 股和 6,799,333
股,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 16%和 7%。
等的有关规定;受让方启测未来承诺在股份受让后 18 个月内不减持其所受让的
股份。受让方绿港智储承诺在股份受让后 12 个月内不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本次交易不触及要约收购,亦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之日起 36 个月(因涉及两个出售方,以孰晚为准)内,不存在向上市公司注入
其所持或其关联方所持资产的计划。
式谋求上市公司控股权或实际控制权。
伙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协议或类似约定、安排,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不存在
任何形式的表决权委托。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 36 个月内(因涉
及两个受让方,以孰晚为准),不放弃本人的控股股东地位,亦不通过表决权委
托等方式让渡控制权,不与任何第三方达成影响控制权稳定的一致行动协议,保
持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
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邬刚先生持有的主要资产的资产、收入规模均
较小且持续亏损,其他资产的资产、收入规模较小或未盈利。
上年同期下降 15.1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784.58 万元,较上年
同 期 下 降 44.53%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2026 年第一季度报告》。敬请广大投资者
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行业分类“C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的平均滚动市盈率 52.64 倍,公司滚动市盈
率 80.06 倍,公司的市盈率与同行业的情况有较大差异。公司股价短期波动幅度
较大,已明显偏离市场走势,存在较高的炒作风险,严重偏离上市公司基本面,
未来存在快速下跌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审慎投资,注意二级市场
交易风险。
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及完
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涉及的其他批准,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
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交易事项的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各方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协议转让概述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吕锋先生及股东陆士平先生与启测未来和绿港智储于
司 22,340,912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3.00%),协议转让部分交易总
价款为人民币 945,467,396 元。
   具体如下:
   吕锋先生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6,098,23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本的 6.28%,陆士平先生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16,242,679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6.72%。股票转让价格参考股份转让协议签署前一交易日
收盘价,由双方协商确定为 42.32 元/股。
   启测未来按比例受让吕锋先生及陆士平先生的股份共计 15,541,579 股,协议
转让完成后持股比例为 16.00%,受让股份价款合计 657,719,623 元;绿港智储按
比例受让吕锋先生及陆士平先生的股份共计 6,799,333 股,协议转让完成后持股
比例为 7.00%,受让股份价款合计 287,747,773 元。
转让方名称              吕锋、陆士平
受让方名称              杭州启测未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
                   绿港智储企业运营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股份数量(股)              22,340,912.00
转让股份比例(%)              23
转让价格(元/股)              42.32
协议转让对价                 945,467,396 元
                       □全额一次付清
                         分期付款,具体为:
                       (1)第一期交易价款:自协议正式签署完成且共管
                       账户开立后 1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共管账户支付
                       尽调保证金共计 1,000 万元。该尽调保证金在支付第
                       二期价款时自动转为其应当支付的第二期价款的一
                       部分;
                       (2)第二期交易价款:根据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相关
价款支付方式                 条款的条件达成或经受让方书面豁免之日起十(10)
                       个工作日内支付,与前述尽调保证金合计 25,000 万
                       元;
                       (3)第三期交易价款:自过户完成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支付合计 55,000 万元;
                       (4)第四期交易价款:董事会成员改选完成之日起
                       计 14,546.7396 万元。
                       □其他:
资金来源                     自有资金          自筹资金
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的关            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系                      □是 具体关系:
                         否
                       是否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是 具体关系:
                        否
                       存在其他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前                             协议转让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表决权比例
 吕锋      28,264,057   29.10%     31.20%    22,165,824   22.82%   24.92%
众韬管理      2,040,000    2.10%      0.00%     2,040,000   2.10%     0.00%
陆士平      19,156,679   19.72%     19.72%     2,914,000   3.00%     3.00%
启测未来              -          -         -   15,541,579   16.00%   16.00%
绿港智储              -          -         -    6,799,333   7.00%     7.00%
 合计      49,460,736   50.92%     50.92%    49,460,736 50.92%     50.92%
  注:众韬管理系吕锋实际控制企业,其持有众韬管理 32.50%合伙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
合伙人。
  (二)本次协议转让的交易背景和目的
   本次协议转让旨在通过引入启测未来作为产业型、专业型股东,引入绿港
智储国资股东作为耐心资本,推动公司治理更加现代化、市场化、透明化,提升
上市公司决策质量及公司治理水平。
  (三)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履行的审批或者其他程序及其进展
  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结算公
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及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涉及的其他批准,该事
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交易事项
的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协议转让双方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序号 姓名 性别      国籍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上述转让方均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杭州启测未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兴国路 503 号 5 幢 301 室-21
成立日期       2026-02-25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杭州星途芯测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出资额        8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
           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出国办展须经相关部
经营范围       门审批);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企业管理咨询;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以自有资金从
           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杭州星途芯测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有       55,000    68.75%
合伙人情况      限合伙)
           杭州临芯智测企业
           运营管理合伙企业       25,000    31.25%
           (有限合伙)
公司名称       杭州绿港智储企业运营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东湖中路 236 号 15 楼 1518 室
成立日期       2025-11-03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杭州临界点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出资额        18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
经营范围       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杭州临平产业投资
合伙人情况      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临界点企业管
           理咨询有限公司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关系
  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控制关系、投资关系、
重大影响以及其他任何利益或利害关系等。亦不存在以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
他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对方股份或权益的情况,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
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等。
   三、协议转让主要内容
名受让方启测未来、绿港智储分别签署《杭州启测未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与吕锋、陆士平关于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杭州
绿港智储企业运营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吕锋、陆士平关于江苏博云塑业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上述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杭州启测未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吕锋 陆士平关于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转让方:转让方 1:吕锋;转让方 2:陆士平
   受让方:启测未来
   本协议项下转让方拟向受让方出售并转让、且受让方拟自转让方处购买并受
让的标的股份,系转让方 1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依法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 4,242,27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4.37%)、转让方 2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依法直接持
有的上市公司 11,299,309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1.63%),合计 15,541,579
股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6.00%的,包括该等股份
的所有权、其上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资产分配权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人民币陆亿伍仟柒佰柒拾壹万玖仟陆佰贰拾叁元整(RMB 657,719,623)的价格
向受让方转让其等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 15,541,579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的 4.37%),转让方 2 向受让方转让 11,299,309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署日前已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通过的,及(2)根据相关规定或上市公司章程等规
定/约定确有必要进行的,上市公司不得发生现金分红、送股、公积金转增、配
股等事项;若发生前述(1)和(2)项的现金分红、送股、公积金转增、配股等
事项,且该等变动实际发生在该期间内的,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的股份数量及每
股转让价格应根据证监会、深交所的除权除息规则同时作相应调整。
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国有银行中协商确定一家银行(以下简称“共管银行”)以转
让方 1 名义开立共管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用于接收本次交易项下对
应款项。具体共管安排以各方与共管银行签署的协议/文件为准。
司的尽职调查并分别出具尽调报告。若尽调报告出具后各方协商同意增加本 2.3
条项下的各方义务或对本协议其他约定进行调整,可通过签署补充协议另行约定。
忘及承诺的前提下,就本次交易款的支付安排如下:
内,受让方向共管账户支付尽调保证金共计人民币壹仟万元(RMB10,000,000)。
该尽调保证金在受让方依照本协议第 2.4.2 款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二期价款时自动
转为其应当支付的第二期价款的一部分。
个工作日内(如遇深交所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问询,相关方无法在深交所要
求时间内完成回复的,或因无法归责于受让方或转让方的原因影响本次交易进程
的,则时间相应顺延),受让方向共管账户支付壹亿陆仟叁佰玖拾壹万叁仟捌佰
捌拾陆元整(RMB 163,913,886),与受让方根据本协议第 2.4.1 条已支付的尽调
保证金合计壹亿柒仟叁佰玖拾壹万叁仟捌佰捌拾陆元整(RMB 173,913,886):
  (1) 受让方已完成本协议第 2.3.2 款约定的尽职调查并取得令受让方满意的
尽调结果,即标的股份及上市公司实际情况与上市公司于深交所近三年公告的文
件所披露和记载的信息不存在影响受让方就本次交易做出实质性判断的重大差
异;
  (2) 各方已就本次交易完成内部所需审批程序且本协议已生效;
  (3) 本次交易事项取得除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外的其他所有有权机关/监管机
构(包括但不限于反垄断审查/执法机构)审批、核准、许可、登记或备案(如
涉及);
  (4) 各方约定的其他打款先决条件。
市公司应就本次交易向深交所提交合规性确认申请。
工作日内,各方应当配合完成标的股份在结算公司的过户登记手续。
  自过户完成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三期价款人民币
叁亿捌仟贰佰陆拾壹万零伍佰肆拾玖元整(RMB 382,610,549)。
管。解除共管之日前,共管账户中股份转让价款产生的孳息由受让方、转让方共
同享有;解除共管之日后,股份转让价款产生的孳息由转让方享有。
之约定完成董事的提名和改选。
  自前述董事会成员改选完成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账
户支付剩余价款壹亿零壹佰壹拾玖万伍仟壹佰捌拾捌元整(RMB 101,195,188)。
配合解除共管等行为即视为支付义务的履行。转让方 1 保证将对应款项支付至转
让方 2 指定银行账户,转让方之间的再分配行为与受让方无关,若转让方内部未
完成相应再分配,转让方 2 不得向受让方主张任何权利。...
日止为过渡期。过渡期间,各方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之规定,履行其等应尽之义务
和责任。
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变化或导致不利于本次交易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
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受让方。
  (1)依诚信原则使上市公司维持与其供应商、客户、雇员、债权人,以及
与上市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人之间的原有关系;
  (2)确保上市公司经营各自业务所凭借的原有许可和批准均有效,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
  (3)继续在正常经营业务期间履行上市公司之各种合同应尽义务、承诺应
尽义务,或由其等承担的其他义务,按时支付到期应付账款及其他债务,不提前
偿还借款。
控股子公司不进行以下事项(已披露事项除外):
  (1)转让、质押或通过其他方式处置上市公司所投资企业的出资额或股份,
通过增减资或其他方式变更在上市公司及其投资的下属企业的出资额、股份比例
或者在其所投资的下属企业全部或部分出资额、股份上设立任何特权或其他权利
负担;
  (2)筹划或进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重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公开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停止经营业务、变更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
扩张非主营业务或在正常业务过程之外经营任何业务;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作出任何分配利润的议案;
  (5)除因开展现有正常生产销售经营所发生的事项外,任何出售、租赁、
转让、许可、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单笔 500
万元以上资产(含无形资产);但因正常生产销售经营所产生的单笔 500 万以上
处分事项应当按照上市公司制度进行,并在作出决策后告知受让方;
  (6)提议或投票任命、罢免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向上市公司推荐新的董事、
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内控制度、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或类似文件,
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7)除因开展现有正常生产销售经营所发生的事项外,修改、终止、重新
议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存在的标的金额在单笔 500 万元以上协议;但因
正常生产销售经营所产生的 500 万元以上处分事项应当按照公司制度进行,并在
作出决策后 3 日内书面告知受让方;
  (8)终止、限制或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续办或维持上市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任何重大业务许可,政府部门或法律法规要求的除外;
  (9)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任何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及其他控股子公司为生产经
营提供的担保除外;
  (10)进行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股权或出资相关的收购、兼并、
资本重组有关的谈判或协商,或与任何第三方就该等重大交易达成任何协议;
  (11)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和/或受让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相
关事项。
司各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
  过户完成日后且受让方提出关于改选董事的提案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转
让方促成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发出召开上市公司股东会的通知,审
议上市公司章程修改、改选董事等事项,配合受让方对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
行调整。转让方承诺将予以全面配合,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上市公司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尽早召开相关股东会、董事会,承诺其及其关联方在相关
股东会、董事会上对受让方提名的人选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等。
  在不违反证监会和/或深交所规定的前提下,受让方、转让方应共同努力实
现如下上市公司治理安排:上市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受让方提名 1 名非独立董事。
  各方确认,受让方有权根据自身需要于过户完成日后任意时间提出关于改选
董事的提案。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分别承担;对于依据本协议无法确定应由受让方及/或
转让方承担的税费,由各方平均分担或另行协商确定承担方式及比例。...
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并于下述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 本次交易获得受让方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
  (2) 本次交易获得其他主管部门(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关于经营者集
中反垄断审查)的审批同意(如需)。
表签订书面文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除本协议或各方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即构
成违约。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
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该等损失包括守约方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及维护
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等)。
的股份的,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按照本次交易对价的 30%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该等违约金无法弥补受让方的损失,转让方还需弥补受让方的全部损失,该
等损失包括守约方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及维护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等)。
项或数项违约责任条款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可要求违约方在 30 日内予以更正,违约方不予更正或者无法更正的,守约方可
以提出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
付的全部股份转让款(含本协议第 2.4.1 款项下的保证金)及相应孳息。
  (二)《杭州绿港智储企业运营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吕锋 陆士平
关于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转让方:转让方 1:吕锋;转让方 2:陆士平
  受让方:绿港智储
  本协议项下转让方拟向受让方出售并转让、且受让方拟自转让方处购买并受
让的标的股份,系转让方 1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依法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 1,855,963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91%)、转让方 2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依法直接持
有的上市公司 4,943,37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09%),合计 6,799,333
股无限售条件 A 股流通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7.00%的,包括该等股份的
所有权、其上利润分配权、表决权、董事提名权、资产分配权等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上市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人民币贰亿捌仟柒佰柒拾肆万柒仟柒佰柒拾叁元整(RMB 287,747,773)的价格
向受让方转让其等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 6,799,333 的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转让价格为不低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 80%,经各方
确认本次交易转让价格为 42.32 元/股;
署日前已经上市公司股东会通过的,及(2)根据相关规定或上市公司章程等规
定/约定确有必要进行的,上市公司不得发生现金分红、送股、公积金转增、配
股等事项;若发生前述(1)和(2)项的现金分红、送股、公积金转增、配股等
事项,且该等变动实际发生在该期间内的,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的股份数量及每
股转让价格应根据证监会、深交所的除权除息规则同时作相应调整。
上市公司所在地的国有银行中协商确定一家银行(以下简称“共管银行”)以转让
方 1 名义开立共管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用于接收本次交易项下对应款
项。具体共管安排以各方与共管银行签署的协议/文件为准。
司的尽职调查并分别出具尽调报告。若尽调报告出具后各方协商同意增加本 2.3
条项下的各方义务或对本协议其他约定进行调整,可通过签署补充协议另行约定。
忘及承诺的前提下,就本次交易款的支付安排如下:
个工作日内(如遇深交所对本次交易相关事项进行问询,相关方无法在深交所要
求时间内完成回复的,或因无法归责于受让方或转让方的原因影响本次交易进程
的,则时间相应顺延),受让方向共管账户支付柒仟陆佰零捌万陆仟壹佰壹拾肆
元整(RMB 76,086,114):
   (1) 受让方已完成本协议第 2.3.2 款约定的尽职调查并取得令受让方满意的
尽调结果,即标的股份及上市公司实际情况与上市公司于深交所近三年公告的文
件所披露和记载的信息不存在影响受让方就本次交易做出实质性判断的重大差
异;
   (2) 各方已就本次交易完成内部所需审批程序且本协议已生效;
   (3) 本次交易事项取得除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外的其他所有有权机关/监管机
构(包括但不限于反垄断审查/执法机构)审批、核准、许可、登记或备案(如
涉及);
   (4) 各方约定的其他打款先决条件。
市公司应就本次交易向深交所提交合规性确认申请。
工作日内,各方应当配合完成标的股份在结算公司的过户登记手续。
  自过户完成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共管账户支付第二期价款人民币
壹亿陆仟柒佰叁拾捌万玖仟肆佰伍拾壹元整(RMB 167,389,451)。
管。解除共管之日前,共管账户中股份转让价款产生的孳息由受让方、转让方共
同享有;解除共管之日后,股份转让价款产生的孳息由转让方享有。
之约定完成董事的提名和改选。
  自前述董事会成员改选完成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指定账
户支付剩余价款肆仟肆佰贰拾柒万贰仟贰佰零捌元整(RMB44,272,208)。
配合解除共管等行为即视为支付义务的履行。转让方 1 保证将对应款项支付至转
让方 2 指定银行账户,转让方之间的再分配行为与受让方无关,若转让方内部未
完成相应再分配,转让方 2 不得向受让方主张任何权利。...
日止为过渡期。过渡期间,各方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之规定,履行其等应尽之义务
和责任。
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变化或导致不利于本次交易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
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受让方。
  (1)依诚信原则使上市公司维持与其供应商、客户、雇员、债权人,以及
与上市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其他人之间的原有关系;
  (2)确保上市公司经营各自业务所凭借的原有许可和批准均有效,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
  (3)继续在正常经营业务期间履行上市公司之各种合同应尽义务、承诺应
尽义务,或由其等承担的其他义务,按时支付到期应付账款及其他债务,不提前
偿还借款。
控股子公司不进行以下事项(已披露事项除外):
  (1)转让、质押或通过其他方式处置上市公司所投资企业的出资额或股份,
通过增减资或其他方式变更在上市公司及其投资的下属企业的出资额、股份比例
或者在其所投资的下属企业全部或部分出资额、股份上设立任何特权或其他权利
负担;
  (2)筹划或进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重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公开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停止经营业务、变更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
扩张非主营业务或在正常业务过程之外经营任何业务;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作出任何分配利润的议案;
  (5)除因开展现有正常生产销售经营所发生的事项外,任何出售、租赁、
转让、许可、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单笔 500
万元以上资产(含无形资产);但因正常生产销售经营所产生的单笔 500 万以上
处分事项应当按照上市公司制度进行,并在作出决策后告知受让方;
  (6)提议或投票任命、罢免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向上市公司推荐新的董事、
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内控制度、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或类似文件,
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7)除因开展现有正常生产销售经营所发生的事项外,修改、终止、重新
议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存在的标的金额在单笔 500 万元以上协议;但因
正常生产销售经营所产生的 500 万元以上处分事项应当按照公司制度进行,并在
作出决策后 3 日内书面告知受让方;
  (8)终止、限制或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续办或维持上市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任何重大业务许可,政府部门或法律法规要求的除外;
  (9)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任何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为上市公司及其他控股子公司为生产经
营提供的担保除外;
  (10)进行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股权或出资相关的收购、兼并、
资本重组有关的谈判或协商,或与任何第三方就该等重大交易达成任何协议;
  (11)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和/或受让方利益造成损害的相
关事项。
司各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或承担。
  过户完成日后且受让方提出关于改选董事的提案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转
让方促成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发出召开上市公司股东会的通知,审
议上市公司章程修改、改选董事等事项,配合受让方对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
行调整。转让方承诺将予以全面配合,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上市公司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尽早召开相关股东会、董事会,承诺其及其关联方在相关
股东会、董事会上对受让方提名的人选投赞成票(如有表决权)等。
  在不违反证监会和/或深交所规定的前提下,受让方、转让方应共同努力实
现如下上市公司治理安排:上市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受让方提名 1 名非独立董事。
  各方确认,受让方有权根据自身需要于过户完成日后任意时间提出关于改选
董事的提案。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分别承担;对于依据本协议无法确定应由受让方及/或
转让方承担的税费,由各方平均分担或另行协商确定承担方式及比例。...
或其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成立并于下述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 本次交易获得受让方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并经相关国资监管部门以
及上级政府会议审批通过;
  (2) 本次交易获得其他主管部门(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关于经营者集
中反垄断审查)的审批同意(如需)。
表签订书面文件,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除本协议或各方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即构
成违约。违约方应依本协议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守约方
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所有损失,该等损失包括守约方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及维护
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等)。
的股份的,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按照本次交易对价的 30%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如果该等违约金无法弥补受让方的损失,转让方还需弥补受让方的全部损失,该
等损失包括守约方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及维护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执行费等)。
项或数项违约责任条款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可要求违约方在 30 日内予以更正,违约方不予更正或者无法更正的,守约方可
以提出终止或解除本协议;
担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
付的全部股份转让款及相应孳息。
  四、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其他安排
  (一)协议转让受让方的锁定期承诺:受让方启测未来承诺自标的股份过户
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会减持标的股份。受让方绿港智储承诺自标的
股份过户登记至其名下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会减持标的股份。
  (二)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
公司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的治
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本次权益变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简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
五、备查文件
(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转让方);
(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受让方);
(三)《股份转让协议》;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特此公告。
                    江苏博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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