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
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卓乐股会字【2026】第 001 号
致: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攀钢集团钒钛资
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钒钛股份”)的委托,指派林燕律师、
赵良银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见证了钒钛股份于 2026 年 4 月
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钒钛股份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31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
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
东会通知》”),列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召开方
式,并载明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共 6 项,分别为:
议案一:《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议案二:《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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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
议案四:《关于改变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使用部分募投项目节余
资金投资新项目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关于董事 2025 年度薪酬和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议案五: ;
议案六:《关于确定独立董事津贴(2026-2028 年)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钒钛股份第十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
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钒钛股份董事会召集,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作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方式符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 14:40 在四川省攀枝花
市钒钛股份办公楼 301 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马朝辉先生主持。
同时,本次股东会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4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
审议事项等与《召开股东会通知》完全一致。钒钛股份本次股东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钒钛股份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2,552,657,742 股,占钒钛股
份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826%,其中包括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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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553 人,代表股份 1,798,098,483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293%,其中包括中小股东 1,550 人,代表
股份 222,440,61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036%。
综上,通过网络和现场对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进行表决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合计 1,558 人,代表股份 4,350,756,225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0119%。其中包括中小股东 1,554 人,代表股份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26 年 4 月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持有钒钛股份股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均已获得有效授权。
钒钛股份部分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钒钛股份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
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并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会议现场宣布
了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全部议案均经本
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
且均已获得参加表决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钒钛股份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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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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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
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张丽霞 经办律师:林 燕
赵良银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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