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风险提示
方可实施,本持股计划能否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存在不确定性。
果,能否完成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出资额不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在低于预计规模的风险。
意投资风险。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特别提示
本部分内容中的词语简称与“释义”部分保持一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
确定,是一种股权投资行为,属于民商事活动,与员工的劳动报酬无关,本计
划的实施与执行均应遵守《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而不受《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约束。
摊派、强行分配等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员合计
不超567人,其中参与2026年计划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总持股比例合计不超过
他方式。公司不得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有人不得接
受与公司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
本计划规模不超过 5,354.9220万股,合计认购份额不超过 16,332.5121 万份,
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16,332.5121万元,具体份额根据实际出资缴款金额确定。
已使用股份后的余额)。截止本员工持股计划董事会决议日,公司回购专用账
户内的股份余额为 5,417.1274 万股,占本计划草案披露时公司总股本的1.83%。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拟使用公司回购的股份不超过 5,354.92 万股,约占本计划草
案披露时公司总股本的1.81%,具体持股数量以员工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公
司将根据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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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范围内确定。参考公司前几期员工持股计划定价惯例以及股权激励的相关定
价规则,2026年计划的购买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为3.05元/股,不低于股票票面
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即3.05元/股;
(2)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即2.95元/股。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至2026年计划完成回购股份过户期间,若公
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
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可决定是否对2026年计划认购公司回
购股份的数量或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的股票过户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若本
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股票全部解锁并全部出售,且按规定清算、分配完
毕的,则本员工持股计划可自行提前终止。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本员工持股计
划可提前终止或展期。
之日起算,锁定期为12个月,锁定期内不得进行交易。
绩考核要求和持有人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根据两个层面的考核情况确定
各持有人可归属的标的股票数量。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包含基本的财务指标
和综合调节指标:1)设置门槛指标:决定参与对象可获归属权益的“有或无”
(以下简称“门槛乘数”),门槛指标的业绩考核要求为公司在业绩考核期内的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同期同行业对标公司的70分位值。2)公司层面综
合调节指标决定持有人整体可获归属权益的“多或少”(以下简称“公司调节乘
数”)。公司调节乘数由公司层面综合调节指标相对目标值的完成比例决定,计
算方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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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层面综合调节指标实际值i
公司调节乘数= ( ×该指标权重i )
该指标目标值i
其中:综合调节指标为业绩考核期内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创新研发指标。
营业收入增长率权重为70%,创新研发指标权重为30%。
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完成情况将根据持有人的个人绩效(个人PBC)考评
分数予以确定。
若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未达到相关考核要求的,则该解锁期对应的全部/部
分标的股票权益不得解锁、出售,未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由本持股计划管理委
员会决定收回并进行处置,公司以收回股票权益对应的原始出资额(考虑除权、
除息调整因素)归还持有人,收回股票权益的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注销,
或继续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处置;剩余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除此之外,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未
能归属的份额(包括非因业绩考核原因,以及持有人个人绩效考核等原因未归
属,被收回的份额),对应标的股票权益不得解锁、出售,未解锁的标的股票
权益由本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决定收回并进行处置,公司以收回股票权益对应
的原始出资额(考虑除权、除息调整因素)归还持有人,收回股票权益的处置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注销,或继续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
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置;剩余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
结果,计算本计划项下持有人可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份额;在本计划锁定期届
满后,由持股计划出售相应已解锁的标的股票后将相应收益分配至持有人。
过持有人会议选出管理委员会对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督,代表持有人行
使股东权利。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则、税务制度规定执行,持有人因实施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
得税由员工个人自行承担。
意见》等监管规定对于公司及员工个人持股总数的要求: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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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任一持有人所
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标的股票总数不
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
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得的股份。
本计划,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审议本计划的股东会将采取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
系统行使表决权。
卖股票的规定,各方均不得利用本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
券欺诈行为。上述敏感期届时以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确定
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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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释义
本计划草案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旗滨集团/公司/本
指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指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本计划草案
划/2026年计划/持
指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实施的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
股计划/本期员工
持股计划/本计划
持有人 指 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人员)
持有人会议 指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理委员会 指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标的股票 指 旗滨集团股票
考核期 指 本员工持股计划考核年度为2026年度
中国证监会/证监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规范运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作》
《公司章程》 指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本草案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
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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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展望未来,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与复杂多变的外部环境,公司坚定推
进“做强做大、高质量发展”战略目标,持续深化产业升级、科技创新与全球化布
局,着力培育新质生产力、提升核心竞争力。为保障战略落地,凝聚核心力量,
公司拟继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旨在:
(一)构建员工与股东利益共同体
建立健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进一步释放核心管理层及中层骨干员
工的自驱力和创造力,进一步调动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增强团队凝聚力
与战斗力,实现员工与公司长期共同成长、价值共创。
(二)稳固并壮大核心人才队伍
吸引、留住和激励对公司发展具有关键作用的核心团队和中层管理骨干、
技术骨干及业务骨干,完善人才激励与发展体系,为公司高质量发展、高端化
转型、全球化拓展提供持续稳定的人才支撑与组织保障。
(三)助力公司中长期战略落地
将员工个人发展与公司战略目标深度绑定,激励全体骨干聚焦技术创新、
提质增效、市场拓展与精益管理,推动公司在高端玻璃、新能源材料、绿色制
造等领域持续突破,加快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创新材料产业集团。
(四)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进一步健全公司治理与激励体系,促进公司持续、稳健、高质量发展,切
实维护全体股东长远利益。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本次计划草案。持有人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计
划。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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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持股计划遵循自主决定,自愿参加,公司不存在以摊派、强行
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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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确定标准及份额分配情
况
一、参加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本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
二、参加对象确定的标准
(一)本计划的持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确定。参与对象按照自愿参与、依法合规、风险自担的原则参
加本计划。
(二)公司的核心管理团队及骨干员工是保障公司战略执行、业绩提升的
决定性力量,本计划参加对象应符合下述标准之一:
三、本计划持有人范围
级管理人员共10人,合计持有份额不超过2026年计划总份额的22.04%。2026年
计划的份额如下表所示:
占员工持股 拟认购份额 拟获份额对应
序 拟认购份额
姓名 职务 计划总份额 对应股份数 股份数量占总
号 (万份)
的比例 量(万股) 股本比例
张 柏
忠
凌根
略
刘柏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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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
君
邓凌
云
吴贵
东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骨
干员工(557人)
合计 16,332.5121 100.00% 5,354.9220 1.81%
注:最终认购持股计划的份额以参与对象实际出资为准。
以上参与对象不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参加2026年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拟持有份额占2026年计
划草案公告时总份额的比例未超过30%。
持有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其认购资金的,则视为自动放弃认购权利。公司
董事会有权直接(或授权管理委员会)调减2026年计划规模或根据员工实际缴
款情况将参加对象放弃认购的份额重新分配给其他符合激励条件的员工,若重
新分配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则该分配方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参加对象
的最终人数、名单以及认购2026年计划的份额以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董事会治理及人力委员会将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予以说
明。公司聘请律师对本计划的参与对象、资金及股票来源、期限及规模、管理
模式等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及本所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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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
一、资金来源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
本计划不存在公司向参与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的情况,
也不涉及杠杆资金。
本计划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补贴、兜底等安排。
二、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股票来源:公司回购的本公司股票,即2023年5月26日至2024年1月
份后的余额)。
公司上述两次回购及回购账户股份数量情况:
(一)上述回购前回购账户期初股份数量。2023年5月25日,公司回购专用
证券账户的期初股份数量为410.1038万股,为前次回购计划尚未使用完毕的股份
余额,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公司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公告
编号:2023-027)。
(二)2023年回购方案实施情况。2023年5月2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公司此次
计划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2,500万股,不超过5,000万股,计划用于回购的资金总
额不超过人民币45,000万元(含),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截 至 2024 年 1 月 11 日 , 公 司 已 完 成 本 次 回 购 , 累 计 回 购 公 司 股 份 数 量 为
易费用)。
(三)2025年回购方案实施情况。2025年9月2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公司拟回购
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且不超过20,000万元,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
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截至本草案公布日,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2,862.6216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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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金额为人民币 19,998.28万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方案已于2026
年4月21日完成。
截至本草案公布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内的股份余额为5,417.1274万股,公
司回购专用账户内的股份余额已能够满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需要。本员
工持股计划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本员工持股计划使用公司上述回购专用账户内股份时按
照“先进先出”的顺序,即先回购的股份(2023年回购方案回购的股份)先使用;
当持有人股票权益被收回至回购账户时,则收回的股份按照后回购的股份
(2025年回购方案回购的股份)处理,当收回股份的数量大于后回购股份数量
时再将超出部分确认为先回购的股份。
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期间,若公
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
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可决定是否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
标的股票的数量或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若调整,具体如下:
若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期间,公
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宜,
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可决定是否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标的
股票的数量做相应的调整,若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购买标的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
数量);Q为调整后的购买标的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购买标的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
为调整后的购买标的股票数量。
(3)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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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购买标的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
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购买标的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标的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若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期间,公
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
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可决定是否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对购买
标的股票的价格做相应的调整,若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认购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认购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认购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
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
整后的认购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认购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认购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认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认购价
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且大于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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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标的股票认购价格不做调整。
上述股票价格调整过程中,若调整后价格存在小数的,小数点后第三位四
舍五入。
三、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数量为不超过 5,354.92 万股,占本计划草案披露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81%;本计
划资金总额上限不超 16,332.5121万元,最终金额以员工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持股数量以员工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实施后,
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任一持有人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1%。员工持股计划累计持有的标的股票总数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的股份及通过股权激励获
得的股份。
四、标的股票购买价格及合理性说明
参考公司前几期员工持股计划定价惯例以及股权激励的相关定价规则,本
期员工持股计划购买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为3.05元/股,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
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即3.05元/股;
(2)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即2.95元/股。
在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日至2026年计划完成回购股份过户期间,若公
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
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可决定是否对本员工持股计划购买标
的股票的数量或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核心团队人员,以及中层管理骨干、技术骨干及业务骨干,上述人员承担公司
治理、战略规划制定、日常经营管理等关键职责,对公司长期发展具有直接贡
献与重要协同作用,是保障公司实现经营计划和战略目标落地、提升市场竞争
力、驱动业绩持续增长的核心力量。2026年计划的购买价格及确定方法,以促
进公司长远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
心与内在价值的认可,参考相关政策及其他上市公司案例,结合公司激励必要
性、经营现状、员工出资能力与出资意愿,兼顾以合理成本实现对参与人员的
有效激励综合确定,定价方式具备合理性与科学性。
虑对员工的约束机制,设置了严格的公司业绩考核与个人绩效考核条件,有利
于鼓励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长期服务,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心管理人员及骨干员工与公司长期成长价值的深度绑定。
综上,为适应市场竞争形势,结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组织架构优化及人
才激励需求,在依法合规前提下,进一步激发核心管理团队及中层骨干员工的
内生动力与创新活力。公司2026年计划认购价格综合平衡激励效能与实施成本
后确定,定价合理、依据充分,有利于推动公司经营业绩持续稳健发展,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计划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公司实施本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等问题,按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
及规范性文件执行。持有人因本计划实施而需缴纳的相关个人所得税由员工自
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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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考核要求
一、存续期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为36个月,自公司公告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期员工
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存续期届满后自行终止;若本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
标的股票全部解锁并全部出售,且按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则本员工持股计
划可自行提前终止。经董事会审议批准,本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或展期。
二、标的股票的锁定期
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送股票红利时,新取得的
股份一并锁定,该等股票亦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安排。
锁定期内不得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不得转让、不得抵押/质押、不得用
于提供贷款、提供担保等。锁定期满后,本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
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关于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
本计划锁定期设定原则为激励与约束对等。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锁定期
的设定可以在充分激励员工的同时,对员工产生相应的约束,从而更有效的统
一持有人和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达成公司此计划的目的,从而推动公司进
一步发展。
三、持股计划的考核要求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设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和持有人个人层面的绩效考
核要求,根据两个层面的考核情况确定各持有人可归属的标的股票数量。公司
将根据业绩考核期(2026年度)的业绩考核结果,在锁定期届满后及时将对应
的标的股票权益一次性归属至符合条件的参与对象。
(一)门槛指标
门槛指标决定参与对象可获归属权益的“有或无”(以下简称“门槛乘数”)。
门槛指标的业绩考核要求为公司在业绩考核期内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
于同期同行业对标公司的70分位值。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门槛乘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门槛指标是否达成 门槛乘数
是 100%
否 0%
(二)综合调节指标
公司层面综合调节指标决定持有人整体可获归属权益的“多或少”(以下简称
“公司调节乘数”)。公司调节乘数由公司层面综合调节指标相对目标值的完成比
例决定,计算方法为:
公司层面综合调节指标实际值i
公司调节乘数X= ( ×该指标权重i )
该指标目标值i
其中:综合调节指标为业绩考核期内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创新研发指标。
营业收入增长率权重为70%,创新研发指标权重为30%。
指标 权重 目标值
“以 2025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当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达
营业收入增长率 70%
综合考量研发投入强度、研发人员结构及数量、研发成果
创新研发指标 30%
等指标完成情况。
注:
(1)同行业对标企业样本选取与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对标性的上市公司。
(2)净资产收益率为公司年报中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时需剔除因员工持股计划所确认的
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数。
(3)上述考核年度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基于公司经审计后的财务数据,由公司财务管理部核算,并经
董事会最终认定为准。
(4)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当年实施公开发行股票、可转债或非公开发行股票等行
为,新增加的净资产可不计入当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计算。
若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未达到相关考核要求的,则该解锁期对应的全部/部
分标的股票权益不得解锁、出售,未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由本持股计划管理委
员会决定收回并进行处置,公司以收回股票权益对应的原始出资额(考虑除权、
除息调整因素)归还持有人,收回股票权益的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注销,
或继续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处置;剩余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
(三)个人层面考核要求: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为基于个人PBC考核的综合得分,董事会治理及人力委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员会将对持有人在考核年度进行绩效综合考评,并根据最终绩效综合考评结果
确定其可归属的比例,考核原则上需在考核年度的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1个月内
完成。持有人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相关评价制度实施。
个人PBC考核得分 对应数值
A Y = 100%
B Y = 90%
C Y = 80%
D Y =50%
E Y = 0%
(四)实际归属可获授的份额= 每个持有人标准份额 *门槛乘数*公司调节乘
数X* 个人考核系数Y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未能归属的份额(包括非因业绩考核原因,以及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持有人个人绩效考核等原因未归属,被收回的份额),对应
标的股票权益不得解锁、出售,未解锁的标的股票权益由本持股计划管理委员
会决定收回并进行处置,公司以收回股票权益对应的原始出资额(考虑除权、
除息调整因素)归还持有人,收回股票权益的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注销,
或继续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处置;剩余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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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本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
本期计划设管理委员会,作为本计划的管理方,负责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
户、对本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本计划行使股东权利等具体工作。公司董事
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员工持
股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公司采取了适当的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切实维护本员
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持有人会议
公司员工在认购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
人,持有人会议是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
有权利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
其他持有人作为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
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
(3)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
时,由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4)审议和修订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开立并管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
及其他相关账户;
(6)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7)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8)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9)授权管理委员会决定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
被取消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10)授权管理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增加持有人的建议;
(11)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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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定期届满后出售公司股票进行变现,根据持有人会议将员工持股计划的闲置
资金投资于保本型理财产品;
(12)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本期计划的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
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
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
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
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员工持股计划3%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议
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员工持股计划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
有人会议。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
决方式为书面表决或网络投票平台等方式表决。
(2)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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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
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
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
持有人所持过半数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计划约定需2/3以上份
额同意的除外),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签字确认后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
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
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二、管理委员会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
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管委会成员由全体持
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
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
规定,对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
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
期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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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开立并管理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3)代表全体持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4)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5)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6)按照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
资格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7)经持有人会议授权向董事会提出增加持有人的建议;
(8)决定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回收、承接以及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9)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继承登记;
(10)行使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在锁定期届满后出
售公司股票进行变现,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将员工持股计划的闲置资金投资
于保本型理财产品;
(11)决定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事项外的特殊事项;
(12)代表员工持股计划签署相关文件;
(13)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4)本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4)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2)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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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自接到提议后3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2)管理委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
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
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管理委员会会议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
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管理委员会亦可通过会议决议委员联签方式直接作
出决议。
(4)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
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
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三、股东会授权董事会的具体事项
本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金来源、股票来源、持有人范围及确定依据、持有人份额、认购价格、考核要
求、管理模式、增加持有人、提前终止员工持股计划等;
回购、注销、分配等全部事宜;
(若有);
未达标或个人异动、取消激励资格等原因而收回份额的分配/重新分配方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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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董事会将该等事宜授权管理委员会依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办理;
员工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
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议文件。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员工持
股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本员工持股
计划约定的有关事项可由董事会治理及人力委员会或董事会授权经营层或其他
适当机构或人士依据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行使,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
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四、员工持股计划的风险防范及隔离措施
股计划资产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与公司固有资产混同。
理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
和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管理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本期员工持
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
其他股东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管理、咨询等服务,费用由员工持股计划承担。
券交易所关于敏感期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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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5)如未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以新
的要求为准。
(6)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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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对应的权益;
(二)现金存款和银行利息;
(三)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其他投资所形成的资产。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资产,公司不得将本期员工持
股计划资产委托归入其固有财产。因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
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分配
(一)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
或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不得擅自退出、转让
或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
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该等
股票亦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安排,但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分红不受前
述锁定期限制。
(三)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本期员工持股
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由
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进行现金管理或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
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四)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项下标的股票锁定期满后,由管理委员会确定标
的股票的处置方式。锁定期满后至存续期届满前,已归属可解锁份额对应的标
的股票,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出售本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的标
的股票。
如存在剩余不能解锁份额对应的标的股票及其对应的分红(如有),由员
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确定处置方式。
有人会议的授权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在届满或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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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委员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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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公司与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
(二)公司的义务
他相应的支持;
二、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持有人的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
所规定的相应税费(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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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资
金来源、股票来源、持有人范围及确定依据、持有人份额标准及认购份额、认
购价格、考核要求、管理模式、以及增加持有人、提前终止员工持股计划等)
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实施。
二、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的,则本期计划可自行提前终止。
通过后,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展期。
三、持有人权益处置
质押、担保及偿还债务。
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无论其持有的
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是否已完成归属,均强制取消持有人参与资格;若如下任一
情形发生在公司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获得的标的股票锁定期届满前,则取消持有
人所持全部份额;若如下任一情形发生在本期公司员工持股计划股份锁定期届
满后,则取消持有人已解锁尚未变现股份对应的份额,并取消持有人所持份额
已变现但尚未分配至个人账户的现金收益;同时,公司保留对其已分配收益的
份额权益的追索权。
具体情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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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有人因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的。
(2)因持有人故意或过失,导致公司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因持有人故意或过失,导致公司被主管政府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包
含但不限于被处以 50 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业或关闭;因持有人故意或过失引
发生产安全事故、产品质量问题、工程责任事故、环境责任事故,或持有人需
对上述事故承担直接责任的;
(4)因持有人个人原因,导致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再融资(包含但不限于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可转债、非公开发行股票)、重大资产重组、分拆上市等重大资本运
作事宜存在实质性障碍或工作进程受阻、或工作计划延期的;
(5)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
或由于因持有人严重失职、泄露经营和技术等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等行为;
(6)持有人违反公司制度和决策程序,超越权限指引擅自决定公司经营的
决策、人事任免、项目安排等;
(7)持有人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截留、转移、违规使用、拆借、占
用、挪用公司资金;侵占、挪用公司资产;违规或擅自将公司资产、资金提供
抵押、担保、质押;或者授权、指使、强令、同意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8)持有人提供虚假个人履历,或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离职证
明、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等材料的;涂改、伪造或销毁公司财务、业务、综合
管理等原始资料的;
(9)未事先主动向公司人力资源等部门披露近亲属关系,持有人擅自安排
近亲属在公司部门(财务、人力资源、采购、销售)或内部牵制岗位任职;
(10)持有人及其近亲属与供应商、服务商、客户或其员工有资金往来的,
包括但不限于向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客户或其员工等提供贷款,以及
持有人及其近亲属向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客户或其员工借款,或在该
等人员协助下获得借款或借款担保等;
(11)持有人利用职务之便选择近亲属或其他利益关系人做供应方、销售
方、投资方、施工方、服务方或联营方等进行业务往来,或者利用公司的商业
秘密、业务渠道、其他保密信息为本人或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2)持有人及其近亲属接受业务单位或业务员的商业贿赂,或者接受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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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个人债务担保、工作机会、子女升学教育、旅游
消费等任何形式的利益;报销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费用支出,单次或累计超过现
金 3,000 元或等值财物;向公司上级及相关人员输送好处,单次或累计超过现
金 3,000 元或等值财物;
(13)持有人违反招投标制度(越权干预、不按程序操作、串通、泄露标底
等),或不实施公开、公正的招投标程序,损害公司利益的;
(14)持有人及其近亲属经营或与他人合伙、合资经营(含参股)与公司
业务相类似或相关联的各项业务;或者持有人同时受聘于经营与公司相类似或
相关业务的公司,或与其发生任何方式的关联(包括以咨询、顾问、名义股东、
实际股东或其他类似身份从事的活动)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成为该竞争方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
(15)持有人在受聘于公司期间,销售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相
同或相类似的产品,或提供任何对公司现有或潜在商业活动相同或相类似的服
务;
(16)持有人没有经过辞职审批程序擅自离职的;或持有人未按照规定办
理工作交接影响工作接替的;
(17)持有人离职后 2 年内,到与公司或公司的母公司(向上穿透至最上
层的每一级母公司)、子公司(向下穿透至各级控股子公司)、关联公司相同
或类似的行业任职或提供服务的;
(18)持有人因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被公司撤职、开除、辞
退的;
(19)持有人恶意删除、修改公司技术、管理、经营等电脑数据或破坏网
络;对公司网络和信息系统进行黑客攻击等非法操作;在公司内编写、搜集、
传播病毒与黑客软件等恶意危害公司信息网络安全的;
(20)持有人对违规违纪责任人负有管理责任,却纵容包庇责任人,对责
任人的违规违纪行为知情不报、谎报、缓报、漏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强迫、
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伪造、销毁、隐匿证据或协助伪造、销毁、隐匿证据,
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21)持有人隐瞒、包庇或不按规定报告重大已发生事件或违规情况的;
恶意破坏、诋毁公司形象等损害公司名誉的;发表与公司有关的不当言论;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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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职业道德、职业操守,严重损害公司形象或名誉的;
(22)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对公司有负面影响的情形。
本章中上述“公司”均包含纳入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本章中上述“近亲属”包括持有人(1)配偶、子女、父母;(2)祖父母、
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3)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
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经管理委员会评估认定后,持有
人被取消的份额权益由本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决定以对应的原始出资额(考虑
除权、除息调整因素)收回,收回股票权益的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注销,
或继续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处置;剩余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不存在“3、持有人存在违法违纪情况”
所列情形,但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前或完成业绩考核前,发生持有
人不在公司任职如下任一情形之一的,则取消持有人所持全部份额;若如下情
形发生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股份锁定期届满且完成业绩考核后,则持有人所持
份额权益根据归属结果不作变动:
(1)持有人辞职的;
(2)持有人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到期后,除本草案另有规定外,不论
任何原因,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
(3)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拒绝按原劳动
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条件与公司签订返聘协议的;
(4)持有人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5)因考核不合格、公司认定不能胜任工作等持有人个人原因,致使公司
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包括被公司劝退、辞退、除名、解聘等;
(6)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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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持有人被取消的份额权益由本持
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决定以对应的原始出资额(考虑除权、除息调整因素)收回,
收回股票权益的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注销,或继续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
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或通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置;剩余收益(如有)
归公司所有。
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所持份
额及权益不作变动,根据任职时间及其业绩考核结果进行归属和分配(或由其
继承人继承):
(1)存续期内,持有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存续期内,持有人因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同时与公司签
订返聘协议并在公司继续任职的;
(3)存续期内,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公司未要求与其签订返
聘协议的;
(4)存续期内,持有人因伤残、病患而丧失劳动能力,并能提供相应医学
证明文件的。
(1)持有人职务调整且仍满足参与标准
存续期内,不存在“3、持有人存在违法违纪情况”所列情形,持有人职务发
生下调,但是仍满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确定标准的,则:若上述情况
发生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前或完成业绩考核前,管理委员会根据持
有人职务调整前后两个职位所对应的职位级别、职位考核要求、在职时间对其
进行考核,计算其可归属的份额予以保留;若上述情况发生在本期员工持股锁
定期届满后且完成业绩考核后,持有人所持份额及权益不作变动,根据业绩考
核结果进行归属和分配。
(2)持有人职务调整且不满足参与标准
存续期内,不存在“3、持有人存在违法违纪情况”所列情形,持有人职务发
生下调,且不满足本期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确定标准的,则:若上述情况发
生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前或完成业绩考核前,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
人在职时的职级、任职时间及其对应考核结果,计算其可归属的份额予以保留;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若上述情形发生在本期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届满后且完成业绩考核后,持有人
所持份额及权益不作变动,根据业绩考核结果进行归属和分配。
(3)持有人调岗且职级未发生下调
存续期内,持有人在公司内部(包括下属各单位)发生岗位调整,职级未
发生下调的,其持有的标的股票权益不发生变化。
持有人发生职务下调被取消的份额权益由本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决定以对
应的原始出资额(考虑除权、除息调整因素)收回,收回股票权益的处置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注销,或继续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或通
过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处置;剩余收益(如有)归公司所有。
四、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治理及人力委员会组织拟定本计划草案。
(二)公司实施本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董事会治理及人力委员会应当就本计
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
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计划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本计划时,与本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
会在审议通过本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本计划草案摘要、
董事会治理及人力委员会意见等。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本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
本计划的股东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六)召开股东会审议本计划。股东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本计划涉及相关
董事、股东的,相关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半数
以上通过后,本计划即可以实施。
(七)召开本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本计划实
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八)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本计划名下的2个
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九)其他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需要履行的程序。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述实施程序的规定发生变化,则按
照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本持股计划涉及的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参加本计划,本计划
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安排。
(二)本计划持有人包括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10人,
上述持有人与本计划存在关联关系,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本计划相关提
案时,相关人员应回避表决。
(三)上述参与本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不在本计划管理委
员会中担任职务,同时放弃个人在本计划持有人会议的提案权、表决权,仅保
留该等股份的分红权、投资收益权等权利。
(四)上述参与本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与本计划签署《一
致行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本计划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亦不存在任何一致行动计划,不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第九章 其他重要事项
一、若本计划的有关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
二、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不意味着持有人享有继续在公司或子公司
服务的权力,不构成公司或子公司对持有人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
持有人之间的关系仍按公司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执行。
三、公司实施本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
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四、若公司与持有人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解决;协商不成,应提
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五、本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六、本计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