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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升科技: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6:19:19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重庆再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
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
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四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
更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后方可变更。
     第六条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
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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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九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 并及时公告。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
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
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
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
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办理。公司财务部应当定期
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一致。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遵循如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
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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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上
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
行为:
  (一)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
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
不正当利益。
     第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公
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依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
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
额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如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投计划的,应当同时披
露调整后的募投计划;涉及改变募投项目的,应按相关审议程序进行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
况。
     第十七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继续实施的,应当及
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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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
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
完成的相关措施等。
     第十九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
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
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
个月内实施置换。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
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资
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实施
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公司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
应当及时公告。
  前款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收回并公告后,公司才可在授权的期限
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
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
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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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可能会损
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
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应当通过募集资金
专户实施,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
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临时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
并及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
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
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
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信息: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结合前期
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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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意见的合理性。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
投项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会程序,但仍应当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
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
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履行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
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
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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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转让或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说明;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
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
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元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
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
流动资金)的,应当参照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应当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在董
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占募集资金净额10%以上的,还
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免于
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超募资金使用
  第三十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
资金”),应当同时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
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
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 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
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
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确有必要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资
金的,公司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将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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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期限等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公司财
务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
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
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
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
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
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
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用情况,每半年度全
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编制、审议并披露《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专项报
告》应当包括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和本制度规定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通过,并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
告,并于披露年度报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
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
息。
  公司披露有关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应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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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
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核查报告应
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如适用)
      (六)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七)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八)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适用)。
      (九)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十)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机构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
度。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 含本数,“超过”、“低于” 不含
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证券之星资讯

202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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