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安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状况、所处行业水平及地区薪酬标准,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 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
(二)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业绩联动原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个
人履职绩效深度绑定,激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为公司创造价值;
(三) 合理公平原则:收入水平符合行业薪酬水平、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及
公司实际规模与业绩,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
(四)长效激励原则:建立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将不低于一定比例的绩
效薪酬纳入递延支付范围,强化长期激励约束,引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注公
司长期发展,实现公司与股东利益的长期绑定。
公司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需要,通过限制性股票、期权、员工持股
计划等方式,对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核心员工实施中长期激励。
第二章 薪酬审议与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出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方案,须经董事会审议。董事薪酬方案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
施并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向股东会说明,并
予以充分披露;涉及关联董事或股东的,应依法回避表决。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依据考核结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构成如下:
(一)董事薪酬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
等,且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定期发放。其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在公司担任具体行政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其薪酬由基本
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
十。绩效薪酬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按季度、年度分期发放,
具体依照公司绩效管理制度执行;其中一定比例在年度报告出具及绩效评价完成
后支付;
关于薪酬与绩效的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公司薪酬与绩效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在公司担任具体行政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其担任的具体行政职务对应的薪
酬标准执行,不再重复领取董事薪酬;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
取薪酬,亦不领取董事职务报酬。
(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
定,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且一定比例的绩
效薪酬在年度报告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关于薪酬与绩效的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公司薪酬与绩效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条 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有权不予发放、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
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可全额或部分追回已发放的相应薪酬,不因离任、离
职而免除: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严重失职、滥用职权或违反忠实勤勉义务;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职务或受到行政处罚;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章程》或公司内部管
理制度的行为;
(五)对公司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
第十一条 若公司因财务造假、错报等情形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公司
应当重新考核,并追回相关期间已发放的超额绩效薪酬与中长期激励收入。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变化相
应调整,以适应公司持续健康发展需要。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公司薪酬预算与工资总额管理要求;
(二)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三)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四)通货膨胀水平;
(五)公司实际经营状况;
(六)公司发展战略、组织结构调整,个人职位或职责发生变化等。
第十四条 公司处于亏损状态的,应当在薪酬方案中设置薪酬上限并说明合
理性。若公司较上一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亏损扩大,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
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原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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