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华智能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
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
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
执行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裁助理。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
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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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
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协助执
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
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
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绩效评价
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查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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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
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考评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如有必要,可以委托第三方
开展绩效评价。公司提供相关资料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参考: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工作业绩指
标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人员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
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对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评: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
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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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应
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2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
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公司应当保存前述会议
资料10年。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
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主任委员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
项,主任委员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
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
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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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公司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的资料,应当保存10年。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