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
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积极为公司创造价值,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仅适用本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的相关内
容。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
营业绩和个人业绩贡献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原则;
(二)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三)个人薪酬与公司利益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
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
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六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并予以披露,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
应当回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
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薪酬构成及其调整
第七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
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参考,结
合公司经营情况、战略规划情况、个人履职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
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九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决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等根据其在公
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确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公司亏损的,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参考市场薪酬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公司预算、岗位调整
等因素,在必要的时候进行相应的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出,并按照《公司章程》履行审议程序后实施。
第四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
部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年薪并予以发放。
第十九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
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
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的修
订应由董事会拟定草案并经股东会批准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爱博诺德(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