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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佳科技: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1 22:21:02

证券代码:920237         证券简称:力佳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2
             力佳电源科技(湖北)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 年 4 月 21 日披露的 2025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230,065,016.63 元,
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16,092,641.66 元。母公司资本公积为 194,693,496.45 元(其
中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为 194,693,496.45 元,其他资本公积为 0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86,392,800 股,以未分配利
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以
每 10 股转增 1 股(其中以股票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1 股,无
需纳税;以其他资本公积每 10 股转增 0 股,需要纳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
发现金红利 8,639,280 元,转增 8,639,280 股。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报告
期内盈利,最近三年已分配及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共计 48,724,965.08 元,占
最近三年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 91.43%,超过 30%。
三、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17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四、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力佳电源科技(湖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
  (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可以采取
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
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的分配方式。
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1)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
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公司累计可
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公司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
产的 30%。
  (2)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原则上公司每年实施一次利润分配,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
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
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
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40%;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
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
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用,以确保利润
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中期现
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结合本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董事会以及股东会在公司利润
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独立董事的意见。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如公司
因前述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公司当年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
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
的具体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
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予以披露。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
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公司至少每三(3)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利
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会的重要决策事项,不得随意调整。如因外部经营
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应以保护
股东权益为出发点,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会特别决
议通过。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
维护等。对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
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五、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已履
行完毕。
六、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影响,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预计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指标将相
应摊薄。
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一)《力佳电源科技(湖北)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决议》
(二)《力佳电源科技(湖北)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第七次会议
 会议决议》
                   力佳电源科技(湖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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