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
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及《江西宏柏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公司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特制定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2028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
容如下:
一、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自身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
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
及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
贷及债券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
股利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规划的制定应当严格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将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
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短期利益及长远
发展的关系,同时充分考虑、听取并采纳公司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及诉求。
未来三年内,公司将积极落实现金分红政策,重视对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
众股东、独立董事等的意见,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在考虑对全体股
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方案。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订的利润分配方案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除采取
现场会议方式外,还应积极采用网络投票方式,便于广大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审议通过下一年中期分红具体方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中期分红的董事
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从保护股东权益出发,由
董事会进行详细论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现
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利润分配方案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
时改正。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度)股利分配计划
结合的分配形式。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保证公司现金流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
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积极推行现金分配方式。
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
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货币资金余额不低于拟用于现金分红的金额;
(4)无重大资金支出计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等交易累计支
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超过 5,000 万元;或公司未
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30%。
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如
果公司当年现金分红的利润已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或在利润分配
方案中拟通过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超过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对于超过
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的部分,在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真实合理因素的条件下,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
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分红规划的调整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分红规划,对公司未来三年的利润分配政策作
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
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有必要对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进
行调整的,由董事会做出书面论证报告,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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