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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恒泰: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17 01:00:58

证券代码:920028       证券简称:新恒泰       公告编号:2026-055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
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北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自行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存
在《上市规则》及北交所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接受北交所对信
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简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
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简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 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 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 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 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 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三章 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程序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
事项的范围,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知悉可能涉及暂缓
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当及时向证券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理由、依据及必要性。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
申请内容进行签字确认,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
核,并向董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登记入档并由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
不得少于十年。相关人员应当承诺保密。
  第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 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 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 内部审核程序;
  (五) 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五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向证券部通报事项进展。
  第十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
监局和北交所。
              第四章 问责条款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及时上
报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或者将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
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或者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而未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浙江新恒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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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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